发布时间:2018-08-23 00:00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项目名称 | 国电光伏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国电光伏二期土地使用权269887平方米) | |||||||
| 项目编号 | WXCQZ18013 |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8/8/23 | 挂牌终止日期: | 2018/9/19 | ||||
| 转让方 名称 | 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 |||||||
| 标的物 概况 | 本次转让标的为坐落于宜兴市屺亭街道杏里村、东梅村的“国电光伏二期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269887平方米,使用年限为50年。 权证信息如下: 土地使用权证:宜国用(2014)第24600079号 土地使用权人:国电光伏有限公司 座落:宜兴市屺亭街道杏里村、东梅村 地号:024-161-0003000 地类(用途):工业用地(061) 使用权类型:出让 终止日期:2061年8月11日 使用权面积:269887平方米 转让标的以现状为准。 | |||||||
| 特别事项 说明 | 1、本次转让标的已租赁给宜兴中环领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为20年,从2018年1月22日起至2038年1月21日止。 2、转让标的物评估值不含税。 | |||||||
| 转让参考价格 | 13465.801528 万元 | |||||||
| 受让方 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产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公告期满日16时前按挂牌价的30%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由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转让方。 4、意向受让方应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的企业法人。 5、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挂牌期满后,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 |||||||
| 备查文件 | 1、资产转让批准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夏金信评报字[2018]172号资产评估报告。 4、土地租赁协议。 | |||||||
| 其他说明 |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 2、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查询《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栾小姐 | ||||||
| 联系电话 | 0510-82833660 | |||||||
| 传真 | 0510-85198733 | |||||||
来源:公共资源接口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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