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7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文号 | 锡政办发〔20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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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1-17 10:40:30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作用,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7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通知如下。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外,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且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
二、因土地流转合同纠纷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
三、因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 因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主张权利的;
六、因婚姻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或者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
七、按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责编: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