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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7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8〕5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1-17 10:40:30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作用,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5〕7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通知如下。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事项外,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且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

  二、因土地流转合同纠纷而使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

  三、因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 因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主张权利的;

  六、因婚姻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或者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

  七、按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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