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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8-04893 | 生成日期 | 2018-07-02 | 公开日期 | 2018-07-18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提升我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安全保障,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无锡市作为全国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联系点工作要求和100项重点工作,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全市2018年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五大任务50项重点工作确定如下。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全面提升我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安全保障,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无锡市作为全国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联系点工作要求和100项重点工作,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全市2018年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五大任务50项重点工作确定如下。
一、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无锡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基础上,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9月底前制定实施全市党委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政府领导干部责任清单。(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委组织部)
2. 修订完善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要在其部门三定方案中明确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担、事有人干。确保随新一轮机构改革同步调整到位。(责任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安监局)
3. 制定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一必须、五到位”要求,进一步细化并出台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宣传手段以及失信联合惩戒手段,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企业负责人提名人大代表、推荐政协委员、参加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审核其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和所在企业责任事故发生情况,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提名、不推荐、不参评”。8月底前出台具体指导意见。(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4.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市、市(县)区政府安委会相应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情况,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情况等进行巡查督查,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共建共治的基础。7月底前出台具体巡查办法,年内至少组织1次巡查,巡查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并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市(县)区政府安委会,配合单位: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5.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高质量发展考评体系。自2018年起,在各市(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年度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中,统一赋予安全监管部门对各市(县)区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权。加大安全生产在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考核中的比重,强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刚性约束。7月底制定出台具体考核办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安监局)
6.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在年度考核中,应当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10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委、市安监局)
7. 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在梳理市各有关部门行政权力和清单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制定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在新一轮机构改革到位后公布实施。(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安监局)
8. 制定对生产经营者、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职业禁入的具体办法。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7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二、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9. 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制度,加强监管执法力量,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审批、施工及其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寄递、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并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市(县)区安监部门至少配备3名化工专业人员;其他地区配备1—2名化工专业人员。8月底前制定出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年底前相关人员配备到位。(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市(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邮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10. 建立企业生产用配套燃气设施项目安全监管机制。强化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用配套燃气建设项目(设施)的安全监管体系,厘清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投入使用等各环节的部门监管责任,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中。年底前制定实施。(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11. 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强化行政执法职能。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统一明确市、市(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各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安全监管执法体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强化行政执法职能。(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12. 充实市、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强化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市、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主要应充实配备具有安全工程、化工、机械、电气、法律等专业的人员。镇(街道)安监机构统一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列入镇(街道)综合办公室序列,其人员配备按照锡编办发﹝2017﹞76号文规定的“5+N”要求,年内配备到位。(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
13. 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无锡市范围内省级及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园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由其单独设立的园区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并接受上一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由属地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上一级安监部门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市、市(县)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港口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市(县)区政府)
14. 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其他重点领域应急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江阴基地建设,推动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钢铁联合生产企业、各风景名胜区建立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旅游局、市文旅集团,各市(县)区政府)
15. 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在全省率先开展安全生产地方立法基础上,紧密结合无锡安全生产实际,研究提出安全生产中长期立法规划,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法治水平。年底前提出下一轮立法规划。(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
三、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16. 制定完善地方安全准入制度和准入条件。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准入负面清单,严把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的安全关口,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达不到安全及职业健康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和投入生产运行。10月底前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准入负面清单及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
17. 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制度。坚持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实施网上公开办理。对于安全生产领域取消、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完善制度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8月底前分别完成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再造,修订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18. 制定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和程序规定。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计划制度,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执法程序,严格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中审议和评估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权。年底前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19. 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原则,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安监执法水平。7月底前完成相关制度梳理、修订并实施。(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20. 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出台具体制度,突出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行为的监督,营造风清气正和客观、公正、有序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8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市监委,配合单位:市安监局)
21. 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以及监管执法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各相关部门于8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22. 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明确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建设,明确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建设行政执法网上平台,实现市、市(县)区、镇(街道)三级联网。年内制定实施规划和相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责任单位:市安监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机关管理局)
23. 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年内制定出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履职保护制度,激励保障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责任单位:市监委、市安监局)
24. 提高安全生产专业监管人员比例。根据新一轮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总体安排,科学提出安全生产专业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和人员配备要求,并随改革的推进,逐步配备到位。(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安监局)
25. 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事故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制定出台典型事故提级调查或者挂牌督办,及跨地区事故协同调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市(县)区事故调查处理的督导,确保公正、客观、科学、务实。8月底前梳理并修订完善具体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26. 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公布。按照尊重科学、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明确事故调查报告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的格式及要求,加强对典型案例事故调查报告技术和管理专篇的审核把关。按规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7月底前分别制定出台工矿商贸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的格式及要求。(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委、市总工会)
27. 修订完善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查制度。健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和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项评估,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7月底前分别制定完善专项评估办法并严格实施。(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委、市总工会、市住建局等)
四、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28. 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区域性安全风险评估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论证,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严禁违反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在人口密集区建设高风险项目。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9月底前制定出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论证办法,划定高风险项目禁入区域。(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各市(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29. 建立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管控机制。加强对未知领域的安全防控,企业采用国内尚未成熟、未广泛推广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进行生产性项目建设的,在项目建设前必须提供安全可靠性试验报告和安全条件评价(评估)报告,相应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安全设施配备必须在项目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各环节中全面落实,否则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8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市(县)区政府)
30. 建立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区域性安全风险管理,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化工园区封闭式管理和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信息实现园区内企业互通互联。化工园区每五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定量评估。年内实现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测预警。(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31. 督促企业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管控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开展风险点排查、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估,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和重点场所、岗位,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分级管控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设施,要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方案。8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32. 建立完善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各地区要积极推进企业较大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行隐患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较大以上隐患治理情况应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其中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还应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安监局)
33. 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地区要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体系运行的提质增效,形成内生型的持续改进机制,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8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
34. 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机制,以无锡感知安全系统为依托,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监管制度。年内实现感知安全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35.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日常监管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安全生产考核中的权重,对整改不力的纳入政府部门核查问责范围,并形成常态化机制。(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36. 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制度。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规定,合理界定大型活动范围,明确承办方、协办方等各方安全管理责任,严把审批关,加强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销展览、游园、灯会、庙会、焰火晚会、人才招聘会等大型活动,祈福、烧香祭祀、民间杂耍等群众自发性娱乐活动等的安全监管。7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7. 加快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紧密配合“263”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推进实施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全面组织排查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现状,加快推进城镇密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储存场所安全搬迁、转产和关闭工作,推动化工企业退城进园。7月底前完成排查摸底,8月底前提出实施计划。(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经信委、市安监局)
38. 深化石油化工、油气输送、码头接卸等领域安全整治工作。持续深化对石油化工、油气输送、码头接卸等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石油化工企业非法建设、油气长输管道非法占压及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和管道超期未检、码头私自改扩建等问题,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安全保障水平。8月底前分别制定出台常态化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
39. 有效提升“两客一危”车辆船舶安全运行水平。全市“两客一危”车辆船舶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并确保最迟于2019年底前完成。7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五、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40. 设立地方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相关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和审计监督。各级政府要设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事故及风险防控、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项目、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明确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和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安监局)
41.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全市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贯彻实施办法,健全完善企业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8月底前修订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无锡地税局)
42. 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艺和环节广泛应用。完善政策激励措施,加强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的推广应用,利用信息化、自动化技术,在高危行业领域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减少危险工序和环节的作业人员,不断强化安全生产保障能力。8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安监局)
43.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行政监督措施,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培育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主体,建立并完善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通过信用评定、第三方审核、日常监督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完善行政监督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主体的行业自律,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乱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7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44.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健全完善现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和拆解、城市燃气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年内在各相关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市政园林局)
45.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制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在现有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内,修订完善地方性工伤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杠杆机制,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步制定完善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加强社会面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工伤预防机制建设。根据省关于工伤预防费提取和使用办法,及时制定出台我市工伤预防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
46. 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在项目审批、投融资、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7月底前修订完善现有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经信委)
47. 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进一步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驾驭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轮)训学习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相关教学计划。(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安监局)
48. 建立完善社会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职业院校安全教育体系;加快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建设,把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大力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避险知识“七进”活动,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年内各相关工作基本形成框架体系。(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安监局)
49.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应依法严格落实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切实做好新职工岗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和定期复训,做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用前员工培训,员工转岗培训和离岗6个月以上老职工返岗培训工作;同时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工作。(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50. 完善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拆机制,提高举报奖励金额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行政审批局)
来源: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