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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8-04153 | 生成日期 | 2018-06-20 | 公开日期 | 2018-06-20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建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水泵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方案、标准)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因水泵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区政府决定对项目范围内国土(撤组剩余)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第3号)和相关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所有构(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项目名称
水泵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住宅:东坝头1号、2号、4号、6~9号、12~14号、18号、19号、24号、27号、30号、31号、37号、38号、44号、45号、48~50号、52号-1、56号、60~62号、64号、71号、76号,西坝头40号,新坝头17号、21号、22号、22号-1、23号。
上述均含征收范围内的所有门号及构(建)筑物,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四、征收部门: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五、征收实施单位:无锡市梁溪区扬名街道办事处。
六、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个月。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水泵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doc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来源:无锡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