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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0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7〕218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11-01 15:15:59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无锡市“残疾人之家”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99 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58号)精神,推进我市“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增强基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根据残疾人需求和基层工作特点,依托镇(街道)、村(社区),整合现有基层残疾人服务资源,建设以辅助性就业为主,集托养、康复、培训、文化体育、维权等各项服务为一体的“残疾人之家”,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化、常态化服务,不断提高广大残疾人生活质量。“十三五”期间,按照省、市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在全市镇(街道)和有需求、有条件的村(社区)建立“残疾人之家”。

  二、基本原则

  依托基层。把阵地建到镇(街道)和有需求、有条件的村(社区),把服务融入到基层工作中,开展到残疾人日常生活中,更好地适应基层和群众需求,增强基层组织的助残功能,夯实残联工作的基础。

  重在整合。统筹残联各项服务,与基层社区服务和社会助残服务有机结合,以服务整合推动资源集聚、政策集成。注重工作联动,接受各级残联工作指导,争取党政机关及其部门单位的重视和社区组织机构的支持,鼓励社会资源加入“残疾人之家”建设,动员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用多样化的服务满足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把服务延伸到残疾人家庭,以服务带旺人气,带活机构。努力将工作力量充分聚合起来,服务效应充分发挥出来,打造凝聚合力、富有活力的服务平台和工作枢纽。

  务求实效。从基层实际出发,从残疾人需要出发,从已有的工作基础出发,从有条件的镇(街道)、有特色的工作做起,不强求一律,不片面求新求异,不一味“另起炉灶”,不盲目求全求大,因地制宜,做强功能,做活机制,做大影响,做出品牌,使助残服务进得了残疾人家庭,残疾人走得出家庭,建成一个,服务一片。

  三、建设标准

  “残疾人之家”建设要充分体现实用、绩效原则,做到一家多能、一室多用,能够满足基层残疾人工作需要和广大残疾人服务需求。“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应达到“七有”标准:

  (一)有合法的法人登记注册

  “残疾人之家”应报市(县)、区残联核准,经工商、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批准设立,注册名称为“××残疾人之家”。已经注册为其他名称的,在机构年检时进行名称变更。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或残疾人亲属兴办、领办,遵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规定合法运营。

  (二)有独立的财务核算

  “残疾人之家”应单独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政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依规使用,涉及残疾人个人的各项补贴或收入核算准确,适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

  (三)有统一的名称和标识

  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统一称为“××残疾人之家”,并悬挂“××残疾人之家”标牌。

  (四)有适宜的活动场所

  1.镇(街道)“残疾人之家”选址应定位在交通便利、适宜残疾人出行的地区,打造“30分钟”服务圈。区域面积较大的镇(街道),可在有需求、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残疾人之家”或服务点,方便残疾人接受服务。

  2.镇(街道)  “残疾人之家”一般应有相对独立的房屋、楼层、院落,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并具备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村(社区)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90平方米。

  3.“残疾人之家”场所可从现有的残疾人服务设施中筛选,也可经政府批准使用镇(街道)、村(社区)合并后闲置场所,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新建或购置相应的场所。

  (五)有管理服务队伍

  “残疾人之家”应配有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健康证持有率达 100%。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10。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残疾人之家”有配套的规范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和标准要公开,开展服务要有记录,所有服务对象要建立个人服务档案。“残疾人之家”应服从当地残联的管理,按规定做好年审工作。

  (七)有安全保障

  “残疾人之家”(含服务点)须有无障碍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等各项规定,并逐步配备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对接纳的服务对象要预先进行评定,符合要求的要与其本人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开展辅助性就业的,不得在劳动数量上有强制性要求;服务实行实名制管理。

  四、服务内容

  “残疾人之家”应为残疾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日间照料

  镇(街道)“残疾人之家”日间照料残疾人数一般不少于 15人,村(社区)可适当减少,一般不少于9人。服务对象以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主。

  (二)辅助性就业

  组织残疾人开展辅助性就业劳动,应选择安全性能高、职业危害低、操作简单等适合残疾人的劳动项目,并按月为参加辅助性劳动的残疾人发放与劳动成果相对应的报酬。镇(街道)从事辅助性劳动的残疾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村(社区)可适当减少,一般不少于6人,对象应符合辅助性就业相关文件的要求。

  (三)康复服务

  有服务训练场所,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有经过培训的康复协调员,为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四)文体活动

  开设“文化体育园地”,配备相应的活动器材、用品,开展适合残疾人的文化、体育、艺术活动,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及体育健身需求。

  (五)学习培训

  开展残疾人学习教育活动,让残疾人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就业扶贫相关知识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配合当地教育部门,为残疾儿童送教上门提供便利。

  (六)志愿者服务

  与文明办、共青团、红十字会、狮子会等机构或志愿者组织加强合作,经常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并有常态化的志愿助残服务项目和活动。

  (七)其他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公益性、综合性的服务项目,满足当地残疾人的需求。

  五、经费保障

  (一)保障要求

  各地应将“残疾人之家”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可参照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统筹残联各项服务整合推动资源集聚、政策集成。

  (二)保障范围

  对考核(验收)合格的“残疾人之家”,按下述规定核定并拨付相关经费。

  1.一次性建设补贴。鼓励各地按照省、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建设“残疾人之家”。对建筑面积150 平方米及以上的“残疾人之家”, 新建的给予 10 万元补贴,改、扩建的给予5万元补贴;对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残疾人之家”, 新建的给予6万元补贴,改、扩建的给予3万元补贴。补贴主要用于机构硬件建设、室内装修、办公用品、辅助性劳动设备、无障碍设施、康复器材、安保设施等费用。

  2.运行补贴。为保证“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常态化运行,由同级政府给予运行保障。运行补贴原则上对月均在册服务对象数量15人及以下的每季不少于3万元;月均在册服务对象人数每增加5人每季增补1万元。补贴主要用于服务人员经费、机构水电及场租、服务对象伙食、开展或购买残疾人专项服务等费用。在册服务对象中日间照料和辅助性就业人员不能重复计算。日间照料人员不重复享受《无锡市生活自理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办法》(锡残〔2011〕33 号)规定的托养护理补贴和《无锡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锡残〔2011〕34 号)规定的机构运行补贴。

  3.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补贴。市残联、市财政局对各区  “残疾人之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年度工作考核合格的单位给予以奖代补经费,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具体补贴金额以考核得分为系数实施分档补贴。

  (三)保障渠道

  “残疾人之家”各项经费列入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残疾人之家”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基本公共服务补贴由市级承担,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自行承担。“残疾人之家”的运行补贴由各市(县)、区自行承担。

  (四)资金拨付

  1.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的“残疾人之家”填报建设补贴申请表,经区残联、区财政审核通过后,报市残联、市财政审批。通过市残联组织评估验收合格的“残疾人之家”,由市残联向市财政申请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2.运行补贴。由各市(县)、区残联按季结算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3.基本公共服务补贴。每年年初预下补贴资金,年度终了后由市残联组织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结算上年度资金并预下本年度补贴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市残联、市财政局要完善建设评估验收办法和基本公共服务考核办法。定期对本市“残疾人之家”运营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督查、考评。

  (二)健全巡查回访机制。各级残联要强化“残疾人之家”建设,建立健全巡查回访机制。加强对“残疾人之家”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督,定期不定期抽查、回访服务对象,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相关“残疾人之家”进行整改。

  (三)规范资金管理机制。“残疾人之家”要规范会计核算,对划拨的经费要专账管理,明细记录“残疾人之家”设施设备投入、残疾人活动及补贴、机构运行等相关支出,严禁将“残疾人之家”相关经费挪作他用。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并予以全额追回,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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