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0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文号 | 锡政办发〔2017〕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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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2-05 15:11:11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升精准救助水平,根据《无锡市社会救助办法》(锡政规〔2015〕1号)和《无锡市申请救助家庭金融资产信息核对实施细则(试行)》(锡民救〔2017〕11号),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主要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收入家庭的金融资产,包括: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投资机构的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债券、保险、信托帐户余额及其它资产。
二、金融资产限额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收入家庭金融资产限额标准,是指其家庭人均持有金融资产总和的最高额度。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债券、保险、信托投资等能够得出净值的,按净值计算;无法计算净值的按购买的初始价或者估价计算。
三、分类限额标准确定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收入家庭的金融资产限额标准,按下列情形确定: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限额标准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3.5万元。其中:1人户上浮20%、2人户每人上浮10%,3人户每人不作浮动,4人户每人下浮10%,5人以上户每人下浮 20%;家庭成员中的 18 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在读高等院校学生、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持证的残疾人,本人上浮20%;家庭成员中的重病人员、持证重残人员,本人上浮40%。
(二)低收入家庭金融资产限额标准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5.25万元。其中:1人户上浮20%、2人户每人上浮10%,3人户每人不作浮动,4人户每人下浮10%,5人以上户每人下浮20%;家庭成员中的18周岁(含)以下未成年人、在读高等院校学生、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持证的残疾人,本人上浮30%;家庭成员中的重病人员、持证重残人员,本人上浮45%。
上述家庭中具有两种或以上情形的,不重复上浮限额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四、家庭超额支出审核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非家庭必需支出一年内单次金融资产支出超过低保标准12个月数额的,或者累计支出超过低保标准24个月数额的,以及享受低收入家庭保障的家庭成员,非家庭必需支出一年内单次金融资产支出超过低保标准 18 个月数额的,或者累计支出超过低保标准36个月数额的,应当书面向审批机关说明金融资产支出主要用途,并提供相关支出凭证。如查实用于高档消费支出,按有关规定取消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保障待遇。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标准,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并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并公布。
(二)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由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本通知施行后,《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锡民救〔2013〕7号)第十二条中“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2 倍”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同时取消。
(四)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标准。
附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低收入家庭金融资产限额标准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责编: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