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2-13 16:40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住建局(住保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 我市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一)配置电梯的12层以下住宅按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交存;12 层及以上住宅按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交存。
(二)配置电梯的单一产权独立式住宅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 专项更新改造资金。
(三)配置电梯的非住宅房屋参照住宅标准执行。
二、交存方式
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 登记前向市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一次性交存。
三、建账方式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电梯、消防设施设 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设立电梯、消防设施设备 更新改造资金专项分账,按物业管理区域建账,并逐栋建立明细账,以单元面积核算到各单元。
四、使用规定
(一)专款专用,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专项用于 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日常维护维修不得使用。
(二)电梯更新、改造需要使用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的,应委托国家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对电梯更新、改造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
(三)消防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使用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的,需要由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公安消防部门出具证明。
(四)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更新改造资金申请使用具体流程按 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执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2013年5月1日后受让土地、配置电梯的住宅和 非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2月9日
来源: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