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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7-04795 | 生成日期 | 2017-07-04 | 公开日期 | 2017-07-04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物价局 | 附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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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依法对当事人在服务管理康桥丽景小区期间未公示财务收支情况的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 ||||
无锡市物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锡价检案1号
当事人: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略)
根据群众举报,2017年1月11日,本机关由刘文军、刘军组成检查组,依法对当事人在服务管理康桥丽景小区期间未公示财务收支情况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审理,确认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在服务管理康桥丽景小区期间,财务收支情况没有进行公示,存在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无锡市华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证据二:无锡市物价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三:无锡市物价局检查登记表。
证据一,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三,证明当事人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在服务管理康桥丽景小区期间公示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的财务收支情况。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
当事人在服务管理康桥丽景小区期间,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的财务收支情况没有进行公示,违反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6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无锡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了放弃陈述、申辩。
根据《江苏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项“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价格违法行为的” 之减轻处罚情形,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并非故意,并且案件调查期间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资料,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同时主动与社区居委以及业主进行沟通协调,减轻了价格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行政处罚3000元,通过指定的营业网点解缴入库。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7年7月4日
来源:无锡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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