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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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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17-04445 生成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文件编号 锡政园统〔2017〕1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工作计划,拟对《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我局作为该政府规章的起草、实施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此次立法后评估工作,特制定《〈无锡市古树名木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处室、单位: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工作计划,拟对《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我局作为该政府规章的起草、实施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此次立法后评估工作,特制定《〈无锡市古树名木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doc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2017年6月15日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于2012年,是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一部重要的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拟对《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这次评估工作,通过对规章的实施效果、总体质量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为今后修改完善提供参考。为做好这项工作,依据《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估目的

  《办法》于2012年11月14日由无锡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生态环境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办法》实施,对强化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宝贵的自然资源和珍贵、稀有树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阶段《办法》与新形势确实存在某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对其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和分析,进而加以完善显得尤为重要。我局作为《办法》的起草、实施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此次立法后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

  二、评估组织

  为切实做好《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市局成立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任正副组长,局社会绿化统筹处、城市绿化管理处、法规处、行政许可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吴燕敏 市市政和园林局局长

  副组长: 徐炳香 市市政和园林局副局长

  朱震峻 市市政和园林局副调研员

  成  员:陶  冶 市市政和园林局社会绿化统筹处处长

  孙晓鹏 市政和园林局城市绿化处处长

  吕燕军 市市政和园林局法规处处长

  汪仁刚 市政和园林局行政许可处处长

  工作小组在市市政和园林局社会绿化统筹处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办法》立法后评估日常工作的开展,以及评估数据的采集、分析与整理等相关工作。

  三、评估标准

  对《办法》的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标准,即制定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是否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二)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规章与同位阶的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是否存在冲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互相衔接。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立法技术性标准,即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绩效性标准,即《办法》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

  四、评估方法

  《办法》立法后评估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

  (一)走访或者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监督机关、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三)通过局机关网站、问卷调查等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四)根据评估需要,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其他方法。

  五、评估内容

  (一)法制统一性。评估《办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及具体规定是否抵触;与相关地方性法规是否相互衔接、协调;设置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条文内部是否和谐,不自相冲突。

  (二)制度设计和权利义务配置。评估我市古树名木管理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权责是否具体,对可能存在职能交叉的部门权力配置的规定是否明确;对单位或个人的看护责任人权利义务的配置是否合法、适当;有没有给行政相对人创设超范围的义务;救济渠道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对违法行为有无对应的处罚规定,设定的执法行政裁量权幅度及范围是否合理等。

  (三)技术规范性。分析《办法》名称是否准确,结构安排是否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楚;条文规范是否准确、严谨、简明、无歧义;用语是否规范、统一,标点符号、数字的表述是否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四)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评估《办法》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规定是否体现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统筹的实际需要;条款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对上位法的原则规定、授权性规定和主要制度是否进行了细化;规章中的名词术语是否界定清楚,没有歧义;涉及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否具体、公开,涉及时限的规定有无具体时间;提出是否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等建议意见。

  (五)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的施行对保护我市古树名木的影响;统计行政执法机构适用《办法》的情况;调查公民对《办法》的知晓度和认可度。

  六、评估步骤

  《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步骤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一)准备阶段(6月)

  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和组织保障等。

  (二)实施阶段(6月中旬-8月)

  1、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途径搜集整理评估意见和建议;

  2、汇总和分析评估意见和建议,并得出初步结论;

  3、评估小组对收集的材料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初步评估结论,上报评估机关。

  (三)报告阶段(9月-10月)

  1、评估机关对立法后评估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

  2、起草评估报告;

  3、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4、形成评估报告,提出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规章、改进行政执法等处理意见。

来源: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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