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English EN
手机客户端 无障碍浏览 老年服务 长者版

提示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6 20:27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院校,市属各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我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有效维护良好教育教学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申请转学:

  1、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2、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并符合当地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条件的;

  3、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二、转学手续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三、办理时间

  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为有利于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学生的正常学习,本市范围的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转学原则上在暑假进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在当年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提出转学申请,具体转学手续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不再受理转学事宜。

  本市范围内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四、工作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确保转学工作合法合规进行。

  1、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接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递交的转学申请之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办理,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2、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学校不得接收没有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不得在未办妥转学手续前收取任何费用。

  3、公办学校以接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为主,市区公办初中实行小学对口升学,严禁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前组织招生,严禁学校组织招收小学非毕业年级学生。除经市教育局批准的“特色初中”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计划内招收学生外,严禁其他公办学校跨施教区组织招生。

  4、民办学校应按照审批部门核定的招生规模招收学生,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规模和超班额办学,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已经达到核定招生人数的学校,不得接收转学学生。有空余学额的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按规定接收少量转学学生,但不得整班招收转学学生。

  5、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校不允许存在没有学籍的学生、没有学生的学籍和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籍学生。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将无法取得正常学籍。未在学籍所在初中读满3年的学生,不能获得学籍所在学校热门普通高中分配生指标资格、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资格和学籍所在学校的直升高中资格。

  6、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办理完成学籍系统上的转学手续。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校要将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不擅自承诺,也不随意推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要视情给予学校和校长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诫勉谈话、削减招生计划和政府专项奖补直至行政处分等处理。

无锡市教育局

2017年6月15日

来源:无锡日报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我们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问答知识库
灵锡APP
锡企服务平台
回到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