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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7-03769 | 生成日期 | 2017-05-23 | 公开日期 | 2017-05-24 |
文件编号 | 锡府法函〔2017〕16号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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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84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
市司法局:
经研究,现对何云彪代表关于依法落实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制度的建议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代表时参考:
一、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律师执业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也就律师调查取证权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缺乏程序保障机制、缺乏法律救济机制等原因,导致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二、保护和促进律师调查取证权客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行政机关,二是非国家行政机关。对前者而言,建议由市司法局参照苏州做法,会同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发文,自我规范;对于后者而言,则由审判机关发文明确比较合适。
三、无论是由市中院出台综合性规定,还是由市司法局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我办将根据部门职责予以配合支持。
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联系人:荣俊德;联系电话:81825285)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