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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3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6〕222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12-20 14:31:36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2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11〕3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12〕1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建立起食品安全基层“防火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建实机构、配强人员、明确职责、强化联动、落实保障、严格考核”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现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关口前移,提升食品安全防控水平。全市镇(街道)要尽快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落实专门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划分,构建起以镇(街道)为大网格单元、行政村(社区)为中网格单元、一定数量村民小组(居民小组)为小网格单元的网格化管理体系。至2017年上半年,实现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成率100%,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运行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各项长效机制基本建立,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有效落实,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部门重治、基层防治的良好局面。

  三、主要内容

  (一)建实机构,配强人员

  1.各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兼任,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卫计、农业、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为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导。

  各镇(街道)要固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场所、配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配备2-3名专(兼)职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1名),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特别繁重的地方应加强配备。所需人员由镇(街道)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通过内部调剂解决。

  2.各行政村(社区)设立食品安全工作站。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一般2000人以下的村应配备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2000人以上的村应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协管员;1万人以下的社区应配备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1万人以上的社区应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协管员。协管员一般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驻村干部、社区工作人员、村两委组成人员、大学生村官等担任,也可面向所在村(社区)招聘村民(居民)。协管员原则上应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各行政村(社区)可根据监管任务大小及工作需要划分确立食品安全管理网格,配备食品安全信息员,配合协管员负责信息收集、上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统筹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区域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制订镇(街道)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食品隐患排查,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巡查,确保对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巡查覆盖面达100%。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执法查处工作。

  (3)针对存在问题和上级部署,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或配合农业、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查处区域内食品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各项长效监管机制。

  (4)制订本区域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牵头做好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微型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统筹规划本区域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协助开展日常管理。

  (5)负责推荐、管理、培训区域内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明确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事项。

  (6)做好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备案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前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7)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及食源性疾病调查。

  (8)受理群众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并按照职责权限作出及时处理。

  (9)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

  (10)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2.食品安全工作站和食品安全管理网格要在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食品安全工作站主要承担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食品安全管理网格负责信息收集、上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食品安全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管理,及时掌握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信息上报程序,及时收集、上报、下传和反馈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3)积极参加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等培训教育,熟悉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4)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

  (5)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

  (6)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网格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不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7)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三)完善机制,强化联动

  1.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定期联合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辖区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计、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对区域内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食品安全重大案件,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查处。

  2.基层市场监管机构和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要完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3.相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依法履职,强化监管,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4.公安派出所要强化与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市场监管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机构的配合联动,及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对涉及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报警、举报、控告、线索等,要做好接警、前期处置和移送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基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承担起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任务,配合做好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5.食品行业协会、民间组织(含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志愿者队伍要充分发挥作用,逐步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食品基层责任网络建设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建立以各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建设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按照本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出台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有序推进。要按照“有办公场所、有人员配备、有制度上墙、有宣传橱窗、有档案管理”等要求,大力推进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村(社区)食品安全工作站规范化建设。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投入力度,落实执法取证工具、快速检测设备和日常监管工作经费,推进基层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保障机制,市(县)、区和镇(街道)两级财政对食品安全协管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补助,对食品安全信息员给予适当金额的补助,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县)、区自行研究确定。

  (四)推进机制创新。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交流、风险防控、学习培训、督查考评等制度,增强基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要创新监管手段、方法和载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作用,提升监管效率。

  (五)严肃责任追究。因基层责任网络不健全、监管措施不到位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将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成其向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谎报、瞒报事故情况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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