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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2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规〔2016〕2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12-15 09:45:08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平公正、规范管理、便民利民原则。

  第五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合理布局:

  (一)位于街道同侧的两个零售点,其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二)住宅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00户的设置1个;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100户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三)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按照固定摊位(门店)数量设置零售点,固定摊位(门店)不满100户的设1个;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0户可以增设1个;商品市场、专业市场设置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农贸市场设置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5个,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25米;

  (四)自然村按照常住村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00户的设置1个;1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50户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五)机场、车站、码头等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零售点之间可行间距不少于25米;

  (六)同一地址、门牌号内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本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七)依照相关规定可以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售点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不含仓库和办公区域)在4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及其分店;

  (二)营业面积(不含仓库和办公区域)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休闲娱乐场所、饭店(酒店)以及三星级以上的宾馆;

  (三)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且在原址继续经营的,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处罚的除外;

  (四)因继承、企业内部转制或者已生效的各类裁决文书变更经营主体,且在原址继续经营的;

  (五)夫妻均被认定为本市就业困难对象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和本市低保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幼儿园内以及校园门口周围可行间距100米范围内;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流动摊点、公厕、电话亭、书报亭、售货亭、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或者无固定的烟草制品经营专柜、货架;

  (三)利用自动售货机(柜)、信息网络销售商品;

  (四)经营化工、农药、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或者其他存在影响卷烟质量因素的场所;

  (五)与主营食品、食杂等无关的经营场所;

  (六)依法禁止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十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属于租赁的,还应当提供一年以上租期的租赁协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零售点的可行间距,应当从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以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时,误差不得超过3米。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现场勘验可行间距时,不视为有效参照物:

  (一)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或者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未办理停歇业手续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

  (四)非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工矿企业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零售点,其经营者应当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每户仅限申请办理一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实际经营者应当为申请人本人;非申请人本人经营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收回、撤销、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16日发布的《无锡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锡政办发〔2015〕78号)同时废止。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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