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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6-07252 | 生成日期 | 2016-12-15 | 公开日期 | 2016-12-22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物价局 | 附件下载 | — — | ||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锡价检案2号 | ||||
无锡市物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6〕锡价检案2号
当事人:无锡鑫安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略)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2016年11月29日,本检查组对当事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示全部销售房源。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无锡鑫安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证据二:无锡市物价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三:无锡市物价局检查登记表
证据四:销售现场相关照片
证据一,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四,证明当事人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示全部销售房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在销售“太湖华府”商品房时,上月(2016年10月份)在物价部门备案待售的房源(四、五、六幢),销售现场只公示了五、六幢房源,第四幢房源没有在销售大厅进行公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1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无锡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罚款2000元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照上述法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资料,积极整改,主动减轻价格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和《江苏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项“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价格违法行为的” 之减轻处罚情形,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行政处罚2000元,通过指定的营业网点解缴入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苏省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12月15日
来源:无锡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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