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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6-04847 | 生成日期 | 2016-11-04 | 公开日期 | 2016-10-19 |
| 文件编号 | 锡工商〔2016〕73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附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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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锡工商〔2016〕73号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上半年度 行政争议案件情况分析通报 | ||||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锡工商〔2016〕73号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上半年度行政争议案件情况分析通报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办法》(锡工商〔2013〕98号)的规定,市局法规处对2016年上半年度行政争议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现将2016年上半年度全市工商(市场监管)行政争议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一)总体情况
截至2016年7月30日,无锡局作为被申请人被行政复议累计5件。其中1件被撤销,3件驳回复议请求,1件尚未审结。
无锡局作为复议机关累计收到行政复议案件40件(不含各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处理的数量),其中受理38件,不予受理1件,1件告知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上述受理的38件行政复议案件中,24件已审结,其中4件予以维持,8件驳回复议请求,5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5件予以撤销,2件确认违法。
(二)申请人分布情况
2016年上半年度无锡局收到的40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公民作为申请人的39件,占总数的97.5%;法人作为申请人的1件,占总数的2.5%。与历年情况相似,公民仍然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申请主体。
(三)被申请人分布情况
图一:2016年上半年度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分布情况
2016年上半年度无锡局收到的40件行政复议申请中,锡山局和梁溪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量较多,宜兴局和新吴局数量较少。其中,锡山局和滨湖局行政复议数与往年相比势头不减,原北塘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数量增幅明显,新吴局行政复议数则显著下降。
(四)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分类
2016年上半年度无锡局5件被行政复议的案件中,3件案由为申请人不服投诉举报的处理,1件为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1件为申请人不服名称争议处理决定。无锡局受理的39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1件,占总数的2.5%;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服的8件,占总数的20.5%;对行政许可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3件,占总数的8%;对投诉举报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7件,占总数的69%。从案由看,大部分行政复议案件因投诉举报引起。
(五)确认违法及撤销案件情况
1.无锡局有一件被复议撤销的案件,该案案由为申请人不服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市政府经审查认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取得企业名称时自然失效,不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且该案处理决定的作出超出6个月处理期限,属程序违法。因第三人起诉,该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2.无锡局经复议审理作出撤销决定的五件案件中,其一是被申请人锡山局未对举报所涉虚假宣传情形予以核查,仅对网上宣传驰名商标的行为进行判定,作出的销案处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撤销。其二是被申请人惠山局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适用依据错误,对投诉不予受理于法无据遂被撤销。其余三件为原北塘局作出的个体户名称预先驳回处理决定适用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而未适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属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而被撤销。
3.无锡局经复议审理作出确认违法决定的案件两件。其一是被申请人锡山局既认定涉案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实体指向与程序不符,属于程序错误,遂被确认违法。其二是被申请人锡山局将同一申请人的两次举报予以混淆,未依法决定是否予以立案,遂被确认程序违法。
4.部分案件经无锡局复议审理作出维持或驳回决定,但仍然存在以下瑕疵:一是对申请多个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中,未对相关信息是否存在予以明确区分;二是办案期限过长;三是案件移送时间过长;四是告知处理结果时间过长。
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一)总体情况
截至2016年7月30日,无锡局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共5件,其中已审结3件,未审结2件。已审结案件中1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2件驳回起诉。无锡局发生二审行政诉讼2件,其中1件上诉人申请撤诉,另一件未审结。
各县区局共发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1件,其中原告申请撤诉2件,已审结6件,未审结13件。已审结的案件中1件审理结果为维持,1件审理结果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件驳回原告起诉,2件确认违法。各县区局共发生二审行政诉讼案件8件,其中上诉人撤诉1件,已审结4件,未审结3件。已审结案件中2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件判决撤销,1件维持。
图二:2016年上半年度行政诉讼被告分布情况
(二)被诉行政行为情况
36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对行政处罚不服起诉的有6件,占总数的16.7%;对行政许可不服起诉的有12件,占总数的33.3%;对投诉举报处理不服起诉的有15件,占总数的41.7%;因其他原因起诉的有3件,占总数的8.3%,案由主要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
图三:2016年上半年度行政诉讼案由分类
从涉诉行政行为的分类情况来看,对投诉举报的处理不服仍然是引起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因。与2015年相比,因行政许可涉诉的案件有所增多。
(三)被确认违法或判决撤销的案件情况
1.原告邵某诉原南长局行政许可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责令履行更正职责;
2.原告吴某诉惠山局对其举报不予立案一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违法;
3.原告王某诉锡山局注销登记一案,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公司注销登记。
(四)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
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各单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均达到100%。
三、行政争议案件特点
(一)争议数量急剧增长
2016年上半年度行政复议案件数为45件,而2015年全年复议案件数为42件;2016年上半年我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为38件,较2015年全年受理的30件增长27%。行政诉讼案件数为36件,2015年全年涉诉案件数为37件。从数据对比可以看出,2016年上半年度行政争议数量继续爆发式增长。
图四:2014-2016年上半年度行政争议数量对比
(二)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对投诉举报的处理不服依然是行政争议中最主要的案件事由。2016年上半年度全市行政争议案件总计81件,其中因投诉举报而起的有42件,占52%。在这些案件中,引发行政争议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对消费投诉或举报未予及时处理或书面反馈处理结果等程序性问题;二是对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律依据、案件定性等实体性因素。
此外,因行政争议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也呈增长趋势,并成为部分申请人或原告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采取的常用手段。
(三)“一人多案”现象普遍
目前,有的复议申请人或原告一人提起多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现象普遍存在。其通过投诉举报的方式利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威对商家施加压力,在未获得预期利益的情况下,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此外,有迹象表明这些行政争议当事人已从“单打独斗”转向“抱团维权”,方法也从“单一式”转向“多元化”,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组合运用。
(四)复议及诉讼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案件明显增多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对行政复议制度的重新设计,行政复议“维持会”的局面已经全面打破,行政复议准司法的形象越来越突出,公平公正得到有力地彰显。上半年经无锡局复议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案件数为7件,两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案件共3件,占行政争议总数的12.3%。
图五:2016年上半年度复议撤销或确认违法案件分布表
四、改进措施
(一)信仰法治,进一步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自觉性。法治正在成为人们的共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法治建设的主要实践者,首先应当信仰法治。在此基础上,通过部门不断的法治建设,逐步提升广大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把法治思维指导工作实际,把法治方式运用于工作实际。要提升责任意识,今年出现的诸多错案,原因很多,但因干部的责任心,干部的基本履职能力偏差而导致的错案不在少数,甚至多年强调的问题,前几年已经杜绝的问题还在重复出现。因此广大干部应当提高在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的工作责任心,以积极的心态准确履行自身的职责。此外,在充分发挥各机关法律顾问推进法治化建设的基础上,广大法制干部不能存在依赖心理,还是要做好参与和把关工作。
(二)把握先机,主动发现及时纠正重点领域的违法行政行为。通过近三年的行政争议情况分析发现,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是败诉案件的重点领域。因此,面对投诉举报数量急剧增加的现状,要认真对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要不断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严格履职,切实做到程序处理规范到位,实体问题多重推敲。这对于减少行政败诉案件数量和败诉率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三)注重指导,进一步强化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减行政争议。一是以行政复议平台为抓手,充分运用撤销、确认违法、确认瑕疵、复议调解、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复议通报、复议分析等方式,切实纠正各类执法中出现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二是要加强与两级人民法院、两级政府复议机关的横向沟通,就一些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及时指导一线工作实际,积极防控执法风险。三是要加强与院校合作,通过培训,论证、座谈、专项课题等方式及时解决当前执法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四是要健全和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和执行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行为,要对照行政争议案件反映的执法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执法培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避免执法争议。
(四)加强督导,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严肃错案追责。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使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充分发挥内部惩戒机制的作用,对违法错案严肃追责,做到逢错必究,究必落实,强化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挂钩,真正起到警示和预防的作用,以期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26日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印发
来源: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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