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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6〕189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8-31 10:26:18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锡政发〔2015〕266号),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原则,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透明高效的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四位一体”社会共治格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依法行政、放管结合,加快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围绕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实现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围绕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推进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互联互通,形成联动响应、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围绕社会多元治理,加快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形成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市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审批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登记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其中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经营者领取相关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经营。

  三、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一)登记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在办理登记注册时,登记部门要按照我市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通过照面提醒、网站公告、单页宣传等不同方式,告知申请人如果从事需要审批的项目,必须在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登记部门要按照锡政发[2016]23号文件精神,通过行权网以统一公告的方式完成对许可审批部门发照信息的告知,各许可审批部门通过行权网以统一认领的方式完成证照信息的对接。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线后,还应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平台提醒等方式告知审批部门及时接收;审批部门应及时下载需要审批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主动做好行政指导,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尽快实现相关信息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各部门业务审批系统之间的自动传递。

  (二)明确市场监管职责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所列附件(《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和我市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主管的行业、领域的违反行业秩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一)构建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在并联审批平台的基础上,全面运用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制定出无锡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办法。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重要作用,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完善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和交换共享机制,对市场主体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实现及时共享,切实保障部门间证照衔接、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的有机贯通,有力支撑事中事后监管。

  (二)建立证照联动机制

  按照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共享工作的相关要求,做好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公示及共享工作。根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先照后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登记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有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审批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及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有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对未办理相关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予以查处;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的有关情况,以及未办理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查处情况,应及时告知登记部门。登记部门根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情况,对市场主体分别采取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防范化解监管风险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普遍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全面运用我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证照监管信息互联、数据共享。对照行政权力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适时探索多部门联合抽查。加强双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市场主体失信记录及时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传,加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

  (四)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各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诚信无锡”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各审批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共享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统一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初步实现归集各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六)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

  (七)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社会共治格局,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发挥作用。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要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

  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先照后证”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的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三)加强督查考核

  各地、各部门要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大局出发,密切协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统筹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运行相关工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问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改革各项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1日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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