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English EN
手机客户端 无障碍浏览 长者版

提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公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6〕144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9-07 09:57:37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5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市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取行政复议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送达的市政府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收件后应当及时登记,并会同市法制办提出拟办意见,制作办文单,连同案件材料转送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办理。

  二、市政府办公室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出拟办意见:

  (一)未经市政府行政复议,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代理市政府出庭应诉。

  (二)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类决定,以市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和市法制办共同负责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并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市法制办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并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三)不服市政府其他行政复议决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市法制办代理市政府出庭应诉,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代理市政府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参加调查、听证等行政复议活动。

  三、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在接到市政府办公室办文单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承担出庭答辩和举证责任。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五日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负责联系和协调市政府领导出庭应诉事宜。如市政府领导因公务等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拟定书面情况说明,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三)主动与出庭应诉的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联系,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四)对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审查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作出合法性说明送市法制办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五)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交的各类文书和材料,应当规范、完整。

  (六)其他需要做好的相关工作。

  四、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裁判文书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一)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三日内将复印件送市法制办备案。

  (二)认为应当上诉的,在收到裁判文书后三日内向市政府提出上诉建议,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向市政府及时提出履行或处理的建议。

  (四)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或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的,应当在6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五、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要认真落实市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市政府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相关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予以扣分。

  六、市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保管和使用“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和“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专用章”;加强与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沟通,对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的相关工作意见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落实市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各项要求,每年度将行政案件出庭应诉统计表和情况分析上报市政府。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92号)同时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责编:法制办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我们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问答知识库
灵锡APP
锡企服务平台
回到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