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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6〕147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9-08 09:52:40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深化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

 

深化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改善和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新无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营、因村制宜、全面覆盖”的思路,切实加大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力度,坚持做到全面治理和重点建设并重、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并行、工程建设与管理运行并举,不断改善提升农村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宜居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一)城乡统筹,生态为本。以市(县)、区为主体,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编制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行动计划,使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与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景观建设相结合,实现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与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协同发展。

  (二)一村一策,因村制宜。充分考虑不同村庄的自然地理因素、布局形态规模、基础设施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利用和生态要求等特点,因地制宜确定经济适用、高效便利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施。

  (三)重点先行,有序推进。坚持把太湖一级保护区和入湖河道两侧村庄以及规模较大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作为重点,突出重点村、特色村等规划发展村庄和被撤并乡镇集镇区所在地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积极推进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

  (四)建管并重,一体实施。统筹实施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在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的专业化管护,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和督查考核机制,确保各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出水达标。

  三、目标任务

  按照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提标、扩面、长效”的总体目标,到2017年底,全市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60%以上。其中,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100%,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宜兴市完成省级试点目标任务,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50%以上,规划发展村庄和被撤并乡镇集镇区所在村庄、太湖一级保护区内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实现全覆盖,并基本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江阴市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50%以上,规划发展村庄和被撤并乡镇集镇区所在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实现全覆盖,并基本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到2020年,全市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80%以上,其中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100%,宜兴市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80%以上,江阴市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70%以上。同时,全市域范围内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维护机制,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行管理或专业化管理实现全覆盖。

  四、重点工作

  (一)制定治理规划。在省规划大纲的指导下,各市(县)、区牵头部门指导镇村开展污水排放普查工作,对排水户基本情况、污水管道到位及接纳现状、城镇污水厂规模能力等信息进行调查,对已实施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的效果进行评价,摸清家底,理清现状。在此基础上,以市(县)、区为单位,组织编制污水治理规划和行动计划,明确治理目标、模式、建设计划、管理机制以及保障措施。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和行动计划需与镇村布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互衔接。

  (二)明确排放标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主要采取接管处理和点源处理两种模式。对接管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村庄,出水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对采用有动力、微动力和生物生态组合处理技术等点源处理模式的村庄,按照排放水体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太湖一级保护区、入湖河道沿岸等环境敏感区域内村庄的生活污水治理,必须达到《江苏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规定的相关标准。

  (三)强化分类实施。各地要根据治理规划和行动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村庄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对被撤并集镇区所在地、城郊结合部等区域内邻近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优先考虑接管处理模式;对不具备接管条件的村庄,采用点源处理模式;对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地形条件比较复杂、有特殊农耕需求的地区,可先期考虑集中外运等初级处理方式。

  (四)确保工程质量。各地要明确专门机构,承担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能,制定落实治理项目实施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各环节的管理措施。把好设计施工方案审核关和验收关,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主材实行准入制,推广使用一体化的成品窨井、化粪池等防渗设施,严格施工质量管理和工程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运营管理。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在全面建成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运行维护机制,实现长效管理全覆盖。采取接管模式的,可统一委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单位对管道进行日常养护;采用点源处理模式的,积极推行“政府采购、企业运行”的第三方管理模式,基本建立以市(县)、区为单位的自动监控系统,加强处理设施的在线跟踪,探索出在全省领先、可以推广的长效管理经验。

  (六)提升治理绩效。各地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责任单位需将治理村庄基本概况、处理技术及规模、管网收集及建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排放检测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图片资料等录入省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时跟踪分析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实现治理一批、见效一片,提升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绩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恢复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村庄环境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水利局、太湖办、市政园林局、农委、环保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负责年度目标任务的制定和日常工作的协调、推进、监督、考核,并负责将涉及村庄污水治理的中央、省级项目进行有机整合;市财政局负责参与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及奖补办法的制定,安排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奖补资金,并做好资金绩效论证及绩效评价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做好有关规划的相互衔接;市水利局负责实施农村河道清淤;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排水达标区建设的扩面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督促相关市(县)、区对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市农委按照职责开展集中畜禽养殖业专项治理,联动改善和提升农村水环境。各市(县)、区政府对本地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将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完善评价机制,确保全市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资金投入。坚持政府主导的资金筹措机制,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项目建设资金以公共财政为主导,根据属地负责原则,由市(县)、区和镇两级共同承担,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安排。同时,要落实维修改造经费,加强对已建管道、设施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发挥效益。市级财政设立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对各区的补助和奖励,促进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开展,2016-2017年,市级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各区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奖补,根据对各地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按各地区通过考核的村庄数量占目标任务的比例进行奖补(奖补办法另行制定)。对已获得市级深化排水达标区建设资金补助的地区,不再重复补助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奖补资金。市住建局、发改委、环保局、农委、水利局、太湖办等部门各自负责向上争取项目资金补助,加强对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采用PPP模式投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挂钩帮扶活动,逐步形成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的多元化投入、多渠道筹资的投入机制。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按照属地承担原则,主要在污水处理费中解决,不足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环保知识宣传,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生态文明理念,营造全民参与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的良好氛围,激发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四)强化督查考核。市级制定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目标任务督查考核办法,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目标管理,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强化技术服务,对建设进度和运行维护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抽检,并建立季度信息通报和年终综合评价制度,确保全市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和长效管理工作按照时序进度稳步推进。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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