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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8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6〕124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7-28 17:01:47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电梯安全是一项民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保障电梯安全,关系社会公共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城市文明形象。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强化电梯安全监管,开展“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我市电梯安全形势总体保持平稳。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电梯数量急剧增长,老龄化程度日益增高,电梯使用不当、维保不到位等问题,给电梯安全带来较大风险。为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市民安全乘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厘清电梯安全工作各环节权责关系,强化各方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推进电梯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处置平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发挥社会组织在电梯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提升抵御风险能力,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困人故障的发生,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具体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多元共治安全工作格局。

  二、职责分工

  (一)相关企业责任

  1.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质量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生产,按照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加强对外协件、外购件的质量控制,确保电梯质量安全可控制、可追溯。要按照相关要求,开放标准安全信号接口,配合全市电梯物联网项目的应用。

  2.电梯销售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电梯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的电梯。禁止销售、转让、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及其零部件,禁止转让、出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3.电梯的安装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过程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安装,对电梯安装质量负责。在施工前应当到所在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到所在地检验机构申请安全监督检验。

  4.电梯维保单位要落实维保、应急救援、修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和企业质保体系的要求,至少每十五日开展一次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5.电梯使用单位根据《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129号令)第十三条确定。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的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政府及部门责任

  1.政府职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不断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加强工作保障,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镇(园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督促使用和维保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投诉和纠纷。

  2.相关部门职责

  质监部门负责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日常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安全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梯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推进电梯物联网工作;开展各类隐患排查和整治行动;组织电梯安全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电梯公共应急处置平台。

  住建部门负责对电梯相关土建工程质量的监督,负责对新建、改建楼房电梯数量、位置和功能布局等施工图审查进行监督管理;对电梯井道紧邻起居室(卧室)布置而未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的,依法督促整改;负责对新建、改建楼房电梯井道、机房、底坑、埋地线缆敷设等施工质量及电梯安装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旧住宅加装电梯的操作办法。

  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电梯招投标管理,将星级、配件供应服务和价格公示、行政处罚等电梯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

  公安部门负责电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依法查处偷盗电梯零部件、故意破坏电梯、人为设置电梯故障破坏电梯正常运行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经信部门负责将电梯物联网建设纳入“全市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项目”,在城市重点场所试点基础上,逐步向全市推广。

  工商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移送信息,依法责令被吊销许可证的电梯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依法查处电梯违法销售经营行为;依法监督电梯轿厢内宣传广告的合法性。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开展经常性电梯安全教育;将电梯安全课程纳入学生每年的公共安全课程当中;督促学校定期组织电梯安全应急演练。

  宣传部门负责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电梯安全、文明乘用电梯的良好氛围。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电梯井道信息通信网络覆盖。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监督检查、旧住宅电梯专项整治、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建设、电梯事故调查技术鉴定、电梯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等电梯安全工作经费。

  人社部门负责加强电梯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和职称评定工作。

  旅游、卫计、交通运输、商务等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3.电梯检验机构职责

  负责电梯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承担电梯安全评估和技术鉴定,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服务。电梯检验工作原则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公益性单位或组织承担。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制造单位要加强电梯质量安全,逐步建立完善电梯运行、维保、故障、事故等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电梯的可靠性基础研究,提高产品的稳定性,预防、减少电梯事故和故障的发生。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要加强电梯施工和维护保养质量安全,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落实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电梯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治理、应急救援、日常检查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对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未落实专业维保单位或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要将电梯安全管理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电梯维保单位名称、维保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抢修电话、应急救援编号等信息张贴在轿厢内部或电梯出入口,便于公众监督。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对位于学校、幼儿园及医院、车站、地铁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会展中心、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电梯,由电梯制造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出入口和有条件的住宅小区配置视频监控探头;在客流高峰时段,要安排专人进行值守,疏导客流。

  (二)建立住宅电梯经费保障机制

  住宅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挪用挤占业主缴纳的电梯管理费用,确保电梯管理费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电梯日常运行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依法依约筹措。电梯正常运行、安全管理、维保、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日常费用,应当从物业服务费或实际管理人筹集的管理费中列支,并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电梯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所有权人依法承担,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从中列支。各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大力推进住宅小区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保障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小区,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当地街道(镇政府)组织业主协商解决,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

  (三)建立电梯安全分类监管机制

  建立完善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前提、以质量安全诚信记录为依据的电梯安全分类监管机制。一是加强对电梯制造、安装、使用、维保、检验等环节的安全检查,市级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电梯管理单位,要严格依法处理。二是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仍继续使用的电梯或使用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共有产权电梯电梯,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所在镇(园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责令停用;同时将电梯安全监管信息报送住建部门和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物业单位考核和招投标评审内容。三是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管。继续开展电梯维保质量星级评定,发挥电梯行业专家作用,组织开展“双随机”形式的电梯维保现场质量抽查;建立“双挂钩”制度,即将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现场维保工作质量、用户满意度等关键指标与星级评定结论挂钩;将星级评定结论与维修资质换证评审、招投标挂钩。全面实施电梯维保单位违章扣分制度,通过定期公告、实时查询以及与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信息等方式,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对一年内屡次因维保工作不到位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视作情节严重,依法上报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外地电梯维保单位在开展业务前,应当到市或者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完善电梯应急处置机制

  建立健全以电梯使用单位为应急救援责任主体、维护保养单位为应急救援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应急救援补充的电梯应急处置体系。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应急救援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单位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始终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联系,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教育培训,确保困人和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电梯维保单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应设立全天候24小时应急救援服务电话,根据所维保的电梯分布,合理布置救援网点,配备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在全市范围建立以“96333”为统一救援号码的社会应急救援平台,不断提高电梯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五)建立电梯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镇(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公安、信访等部门应当建立电梯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妥善解决因电梯停用、安全事故、运、行故障、大修改造或更新资金不落实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由所在镇(街道、管委会、办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对其他类型的电梯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政府应当督促其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使用单位。

  (六)建立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保障机制

  对于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或运行故障率明显偏高,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住宅电梯,电梯使用单位或所有权人可以约请电梯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或者约请不少于3人的市级特种设备专家库中的专家开展电梯体检。评估报告或体检结论为“电梯需要大修、改造或更新的”,电梯所有权人负责筹措资金,及时安排电梯的大修、改造或更新;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对于需要应急维修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根据评估报告或体检结论,在完成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审批流程后拨付资金。对于符合《无锡市旧住宅电梯整治工作意见》(锡政办发〔2014〕117号)规定的,可按照程序列入整治对象,申请财政奖补。

  (七)继续大力推广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8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4〕112号)文件要求,在用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提升安全风险抵御能力。市政府安委会已将电梯保险投保率列入对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目标。对于新安装电梯,由电梯安装单位在监督检验前完成投保,电梯检验机构负责把关。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等财政保障单位要在今年底前全部完成投保。电梯检验机构要在接受报检时查验电梯投保情况,督促报检单位投保。

  (八)逐步推进电梯物联网信息系统建设

  发挥物联网信息技术在电梯动态监控、自动报警、快速处置、信用监管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做到电梯故障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切实提高电梯安全有效性,保障居民乘梯安全。要借鉴其它城市的成功经验,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的市场化模式,逐步推进电梯物联网信息技术应用。经信、质监、住建等部门要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及时制定公共场所乘客电梯物联网应用建设规划,制定推广应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对新装电梯严格把关,并逐步在住宅电梯中推广使用。要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物业公司和电梯用户的宣传、引导,共同推进电梯安全工作。

  (九)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电梯安全活动

  探索由社会组织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具体事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围绕电梯维保专业人才培养、维保指导价格制定、维保合同范本统一、服务诚信机制建设等,加强电梯行业自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要制定年度“安保互动”工作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电梯安全检查、宣传培训等服务,实现安全关口前移。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社会各方对电梯安全工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

  (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力度

  质监(市场监管)、安监、住建、教育、宣传等部门要联合开展经常性的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形式,采用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讲解、知识竞赛、开设安全课堂等方式,大力宣传电梯安全常识,提高乘客安全意识,倡导文明、安全乘用电梯。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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