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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8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6〕130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8-08 16:54:24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组织领导,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认定工作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新型职业农民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立足产业、农民自愿、注重实效”的原则,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制,着力实施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提升农业从业者的技能和素质,为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力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每年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3类新型职业农民7000人以上,全市持证农村劳动力比重年增长4%以上。到2020年,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达到60%以上,建成新型职业农民实训基地和田间学校50个,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我市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开展学历教育。支持具有我市户籍的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全日制农业高等院校(涉农专业),通过全日制方式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学历和专业技能,成为既有理论素养又有专业知识的农业人才。一是鼓励高中毕业生报考涉农本科类高等院校;二是鼓励初中或高中毕业生报考农林(牧)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或三年制大专;三是鼓励在校涉农专业大学生专升本、本升研,并取得相应学历;四是鼓励各地围绕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发展需要,采取与农业高等院校合作办班、委托或定向培养等途径,集中培养一批具有本地户籍的优秀初高中毕业生,使之成为我市新型职业农民中的高端优秀人才,为农业生产经营培育后继力量。

  (二)广泛实施继续教育。支持鼓励现有农业从业人员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非农专业的返乡大学生、复员转业军人、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等没有农业教育背景的有志青年,参加涉农专业继续教育。一是参加农广校中专教育,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目标,依托各地农广校、农干校和成人教育学校,就近就地开展中等农业职业教育,培养一批留得住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二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放大学及农业高等院校远程、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相对系统地学习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农业专业技能知识,提高农业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能力,激发创新意识、创业欲望,使其成为回归农业、引领农业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

  (三)大力培育职业农民。各地要结合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和地方自筹资金培育计划,科学制定符合实际的教育培训方案,明确培训任务和要求,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一是委托国内农业院校进行培训。加强与涉农高等院校合作,分类别、分层次、分产业集中办班;二是充分发挥各地农广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主体作用,依托自有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抓好培训。除自有师资力量外,聘请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学者授课;三是注重发挥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重要作用,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多样化需求;四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培训。发挥“江南农网”、“无锡农业手机端”、“12316”惠农短信等新型农业信息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专家在线咨询和远程教育;五是抓好经常性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让广大农业从业者在本职岗位上不断提高创业能力、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四)规范管理新型职业农民。各市(县)、区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和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同时报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县)、区农业部门要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农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农业部统一证书式样的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要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规范化管理,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进行复核,对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统计管理。各地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符合条件新型职业农民的统计信息采集入库工作,确保统计信息完整、及时、准确,为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供客观真实的依据。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市(县)、区要根据实际安排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持政策、培训所需工作经费的支出,以及教学培训基地、实训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必要的教学设备购置,保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就业创业服务。积极鼓励在我市各级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内设立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对新型职业农民创办的农业企业,按我市现有促进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执行。鼓励各地设立大学生投农创业基金,为创业者提供免息低息创业贷款。鼓励我市现有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大学生务农就业,并执行政府现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建立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新型职业农民,享受政府现有优惠政策。

  (三)加强社会保障支持。鼓励各地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水平,力争让新型职业农民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创办企业或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农民就业的,按市有关促进创业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执行。完善返乡务农大学毕业生的人事代理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其他扶持政策。各地要在土地流转、农业项目申报、信息服务、金融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对新型职业农民予以支持。优先选聘新型职业农民为科技示范户,鼓励各地引导涉农专业毕业生以特岗方式充实到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基层单位就业。市级农业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开办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对符合市级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新型职业农民予以支持。优先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开办的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农业展会,对参加农广校涉农中专教育予以支持,对现有农业从业人员参加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予以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作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和市(县)、区要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市(县)、区要成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工作协调、督查和总结宣传,落实工作经费,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提升农民教育培训服务能力。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发动工作,市委农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机局、金融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二)加强督查考核。切实加强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督查考核。市对各市(县)、区实行目标考核,指标列入农业现代化考核体系,并增加权重。各市(县)、区要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责任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支持政策及培育工作的亮点和特色,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营造社会关注、政府支持、农民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深入开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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