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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8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6〕171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8-03 16:52:13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1.我市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240元。城镇“三无”对象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2.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和分散供养)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920元,现高于此供养标准的地区,按就高原则执行。农村“五保”对象所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等普惠、月发型政府发放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3.我市孤儿集中养育标准应由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到1890元(含中央、省两级补贴300元/月),孤儿散居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300元(含中央、省两级补贴300元/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增加和核减,做到应保尽保。

  四、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特困对象纳入特困人员保障体系,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开展关爱服务,要做到一户不漏全覆盖。

  五、要加强资金监管,按时拨付供养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特困对象供养经费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足额发放,保障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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