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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2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发〔2015〕328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11-10 15:08:30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20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0日

 

无锡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5-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和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切实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无锡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处于全省前列,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的满意度超过90%。

——职能科学。配置科学、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的行政组织体制基本建成,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基本到位。

——权责法定。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取得行政权力,履行行政决策和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管理等职责于法有据。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执法严明。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公开公正。行政行为公开透明,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政府及其部门公正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管理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

——廉洁高效。行政权力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行政。政府行政管理方式更加科学,服务效率显著提高。

——守法诚信。政府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严格遵循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公信力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依法全面履职。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规章制度,实现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的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行政管理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2.深化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关系,明确各层级政府的职责权限,强化市级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区政府执行职责,确保权责一致;进一步深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改革试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稳步推进大部制改革,加大机构职责整合力度,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编办、市人社局、各市(县)区政府)

3、推进简政放权。紧紧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目标,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取消和下放与经济增长、就业创业等密切相关的许可事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投资审批负面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行政事业收费目录清单、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制定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依法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管理、收费、罚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制度,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4.提升服务效能。完善上下联动、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市、市(县)区、镇(街道)政务服务体系和村(社区)便民服务体系;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虚实一体”的政务服务平台;整合优化“12345”政务热线服务功能,形成以投诉举报服务为特色、统一便民高效的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群众评议、专家评审、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电子政务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5.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公共服务等制度,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操作办法和监督评价机制;明晰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厘清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市(县)区政府)

(二)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健全决策机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制度;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和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提高听证质量;建立健全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制度,加强决策执行过程监督,提高决策能力水平。市、市(县)区政府每年至少选取2件、市政府部门每年至少选取1件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制度,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追责处理程序。(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2.规范决策程序。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范;完善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政协意见并向上一级政府备案。(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3.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市、市(县)区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组织,加强镇(街道)、村(社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组织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疑难复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重要合同协议、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涉法事务,开展法律咨询论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落实法律顾问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法律顾问绩效考评制度,全面提高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各市(县)区政府)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推进立法体制机制创新。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完善政府立法项目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规章条文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完善立法征求意见、立法协商、咨询论证和公众参与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立法联系点制度,注重听取基层群众的立法意见建议;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立法听证;对部门之间分歧或社会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协调决定,避免部门之间争权诿责;建立健全立法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开展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各有关部门)

2.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根据条件成熟、社会关注、实际需要的原则,合理安排年度立法计划。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加强推进新型城镇化、旧城区改建、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围绕环境保护,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安全生产、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围绕历史文化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址、名镇名村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围绕我市“十三五”发展规划,加强无锡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和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度建设,加快培育扶持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产业新高地提供有力法制保障。(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各有关部门)

3.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确认制度,严格控制市、市(县)区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不得以办公室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签发和统一发布制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扩大社会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监督途径,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法制办)

4.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章应当自实施之日起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实施之日起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绩效性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的重要依据。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实施的,应当重新公布文件目录。(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市法制办)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资源,优化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市(县)区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推进综合执法。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区域综合执法,推进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改革。(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法制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公开、告知、听证、回避等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规范行政调查行为,完善调查取证规则;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解决机制,明确争议协调解决主体、范围、程序和方法。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调工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征收征用等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执法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有证可考;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式,推进进驻式案卷评查,提高案卷制作质量;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积极探索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自由裁量权。加强执法案例指导,改进执法方式,推行全程说理执法、行政监督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探索建立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建立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和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各有关部门)

(五)强化行政权力制约监督

1.健全权力监督体系。市、市(县)区政府每年度向同级党委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市(县)区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落实重大事项和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接受工作评议,依法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及时依法处理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网络监督,完善网络问政平台,建立政民网上互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构建交流畅通、办理快捷、反馈及时的网络问政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政务办)

2.加强内部权力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加强部门权力风险防控,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推进定期轮岗和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加强对行政权力的专门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强化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行政监察,落实跟踪督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各市(县)区政府、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3.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建立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细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程序;严格执行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社局)

4.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优化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提高答复质量;深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人财物管理等内部事项纳入网上运行系统;严格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务公开监督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政务办、市法制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1.健全矛盾化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利益表达、诉求回应、协商沟通、救济救助工作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互协调、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完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矛盾联调;完善政府负总责、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改进行政调解方式方法,增强行政调解效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推进重点热点领域的矛盾排查、分析研判和防范治理。(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各有关部门)

2.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市、市(县)区政府和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配置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设施设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根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需要,配备、调剂、充实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窗口,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以配备专、兼职行政复议联络员。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各市(县)区政府均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复议听证制度,提高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和应诉质量。(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各有关部门)

3.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依法处理各类信访违法行为。推进阳光信访,完善信访网上办理制度,实现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评价、可跟踪、可督办。(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工商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市、市(县)区政府部门要制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部门办公会议每年要专题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推进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法制办、市各委办局)

(二)强化工作考评。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全面抓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调查研究、推动落实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点)创建活动,建立示范单位(点)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统计报送系统;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完善和提升考核标准,优化考核方式,提高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在政府及其部门综合目标考核、绩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把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法制办)

(三)提升法治思维。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每年至少组织2次集体学法,开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轮训,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落实拟任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考察制度,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重要任职依据;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公务员每年保证40学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力度,完善依法行政新闻发布制度,营造法治政府建设良好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创新普法宣传教育方式,推进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法制办、市各有关部门)

(四)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市、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依法行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视法制机构及其队伍建设,保证法制机构规格、设置、编制和人员结构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市政府各部门要配备与承担法制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设立法制机构;强化基层法制队伍建设,镇(街道)要配备1-2名专兼职法制员;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探索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大政府法制干部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政府法制干部。(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各有关部门)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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