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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2日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文号 锡政办发〔2015〕205号
制发机关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11-12 15:06:52
文件状态 执行中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14〕62号),设立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事项相应的行政审批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市场准入,按权限组织或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职责,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监督实施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制订地方性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职责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

(十)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或委托的相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承担部门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牵头组织提案建议办理工作;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公务接待、车辆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全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三)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处

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部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听证等工作;监督指导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科技项目,推动建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

(四)行政许可服务处

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承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委托的其他许可服务事项。

(五)食品生产监管处

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食品流通监管处

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监督检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整治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食品餐饮监管处

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监督检查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八)药品生产监管处

负责生产环节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生产环节药品安全形势,制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标准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管理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及市内调剂;根据委托承担药物研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根据委托承担药品注册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现场核查;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类药品和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监督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九)药品流通监管处

负责流通和使用环节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监督检查流通和使用环节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实施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及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规定;制订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流通和使用环节药品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

(十)医疗器械监管处

负责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环节的监管工作;负责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监督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实施;掌握分析医疗器械安全形势,制订相关制度、机制、工作计划和日常监管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医疗器械临床、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建立医疗器械风险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和召回制度,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

(十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负责生产环节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监督检查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标准、管理规范;制订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及专项整治方案;建立保健食品和化妆品风险排查治理机制、处置突发事件。

(十二)稽查处(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负责市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稽查执法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稽查执法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相关产品监督抽检计划;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推进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负责相关投诉举报工作。

(十三)应急处置与宣传处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地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监督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相关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媒体沟通等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处(交流合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考核和培训等工作;组织药学(药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考试资格审核、培训相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五)规划财务处

拟订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预算、决算;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及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副主任)3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8名;另核市食品药品稽查专员4名(正科职2名、副科职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农业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农业委员会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2.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3.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报告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应立即组织检测,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因食源性疾病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

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管理,以及医疗机构中与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的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死亡病例、群体事件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

(三)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监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五)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公安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局在侦查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时,发现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市公安局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工作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七)与市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教育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食堂及有关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内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市教育局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学校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学生群体开展健康知识、安全用药知识的科普宣传;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对学校卫生室药品安全责任的落实与追究。

(八)与市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食品摊贩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包括住宅小区)摆摊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食品摊贩依法取缔、疏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加强对定点设置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责编: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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