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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实施细则》(锡房金规[2015]3号)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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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15-04434 生成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发布机构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下载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关于对《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实施细则》(锡房金规[2015]3号)的解读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要求,我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

    建金[2014]148号文规定,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我市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在无锡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无锡市户籍职工。以上职工在无锡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关于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职工办理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时,一是要符合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二是根据建金[2015]135号通知要求,需满足申请人及配偶无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规定。

   (三)关于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材料

    职工办理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时,一是要提交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提供的材料;二是根据建金[2015]135号通知精神,需提供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需提供)。

   (四)关于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额度

    公积金异地贷款可贷额度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确定,并且同时符合我市最低首付款及最高贷款额度的规定。

    符合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前款规定的缴存余额的倍数放宽至20倍。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异地对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中涉及的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住房、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二项保障性政策不再享受。

   (五)关于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办程序

    为方便职工办理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在我市申请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时,申办程序按建金[2015]135号通知要求执行,审批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六)关于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次数认定

    为避免异地贷款职工同时在不同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产生的潜在风险,特规定我市发放的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及根据我市提供的缴存证明至异地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回执证明未予贷款的,均计入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

   (七)关于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

    参照建金[2015]135号文明确规定,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并可根据贷款合同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的一致性,根据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规定,结合文件精神,规定我市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出现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逾期记录的,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请求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办理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八)关于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其他规定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及资金使用率等情况,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暂不支持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及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业务。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8日

来源: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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