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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5-04402 | 生成日期 | 2015-12-02 | 公开日期 | 2015-12-04 |
| 文件编号 | 锡民管〔2015〕24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民政局 | 附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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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 | ||||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全市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保障会员权利,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社会团体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监制江苏省专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三、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四、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
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五、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六、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七、社会团体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等强制会员入会收取会费。
八、申领使用会费票据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并须年检合格。
九、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30日

来源:无锡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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