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5-02804 | 生成日期 | 2015-08-14 | 公开日期 | 2015-08-17 |
| 文件编号 | 锡政发〔 2015 〕 238 号 | 效力状况 | 失效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附件下载 | |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实现便利、 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 经研究决定, 进一步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项目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对未列入《无锡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 2015 年本)》, 且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
二、 职能部门: 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由市、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其中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备案管理由市、市(县)、 区经信部门负责。
三、管理权限:
(一)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无锡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市(县)、 区政府的权限履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职责。
(二)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除有明确规定外, 项目一般由市(县)、 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 备案:
1. 跨市(县)、 区的项目。
2. 列入国家和省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3. 市区内供热项目。
4. 崇安区、 南长区、 北塘区辖区内总投资在 1 亿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 除实行核准制外的其他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崇安区、 南长区、 北塘区辖区内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地区辖区内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四) 除实行核准制外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 1 亿美元以下的项目 由市发改委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8 月 13 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8 月 14 日印发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