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25 09:44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锡卫规发〔2015〕1号
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社事)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精神,促进社会资本依法举办医疗机构,我局已启动《无锡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锡政办发〔2011〕357号,以下简称《规划》)的修订工作。鉴于完成《规划》的修订、报批并颁布实施尚需一定的周期,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设置额度限制。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凡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卫医发〔1994〕第30号)以及省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原省卫生厅)相关文件等有关设置条件的,设置审批时不受原《规划》额度的限制。
二、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坚持“标准不降”的原则开展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工作,严格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及《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81号)等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不得随意增减法定审查条件,确保审批质量。同时,切实加强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市卫生局将不定期开展对各地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情况的检查。
三、提高许可服务水平。进一步严格履行许可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开展便民服务活动,落实“一次性告知”、“提速服务”、“限时办结”等服务承诺制度。加强卫生法治宣传,向服务对象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医疗管理责任和风险,指导其依法、理性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上规模、上水平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无锡市卫生局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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