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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5-01267 | 生成日期 | 2015-04-20 | 公开日期 | 2015-04-24 |
| 文件编号 | 锡卫疾控〔2015〕10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卫生局 | 附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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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转发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 ||||
锡卫疾控〔2015〕10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卫生计生、社事)局、财政局,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苏卫规(疾控)〔2015〕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安全接种管理
1. 各地各单位要组织预防接种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接种意识,提升服务质量,避免接种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2.各地要结合预防接种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有效利用家长学校、留观室电视等播放扩大免疫规划宣传片以及预防接种知识、育儿知识等,提高儿童家长对预防接种工作的认识,创造良好的预防接种氛围。
3.各接种单位要全面落实接种前的询问诊和告知工作。每次接种登记前要对婴幼儿的既往史、过敏史、身体状况等进行询问和筛查,筛查无异常后方可开展接种。预防接种人员要认真开展一、二类疫苗接种前告知工作,如实记录告知内容,并签署和妥善保存知情同意单。
4.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对一、二类疫苗的进销存和冷链管理要求,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要求妥善保存。
二、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执行。各预防接种门诊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纠纷后,应当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管理部门报告。对于产科医院新生儿接种卡介苗、乙肝疫苗后发生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纠纷,由为儿童登记建档的预防接种门诊所在地的疾控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置。
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组织本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涉及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市级或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市区发生的卡介苗接种后异常反应,由无锡市儿童医院负责临床诊治工作。江阴市和宜兴市发生的卡介苗接种后异常反应处置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医疗机构负责。
三、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
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诊断确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个案,应按照《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要求落实相关补偿。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安排经费先行解决,再逐级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对于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地要积极协调疫苗生产和供应企业做好处置工作,及时落实补偿费用,避免纠纷信访事件发生。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个案结案后,各地应及时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报告、补偿协议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市疾控中心备案,相关补偿资料保存不少于20年。
四、加强督导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落实省、市关于提高预防接种服务水平的各项工作要求,加强对辖区各预防接种单位的督导管理,确保全市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序。同时,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预防接种相关咨询答疑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减少信访投诉事件发生。
无锡市卫生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5年4月20日
抄送:各市(县)、区疾控中心。
关于印发《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苏卫规(疾控)〔2015〕2号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3月6日
附件下载: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doc
来源:无锡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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