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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4-01150 | 生成日期 | 2014-05-07 | 公开日期 | 2014-05-14 |
| 文件编号 | 锡卫医〔2014〕33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卫生局 | 附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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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 ||||
锡卫医〔2014〕33号
关于层转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新生儿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管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减少并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现层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设有妇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新生儿管理工作,要在有关科室内开展《管理制度》的全员培训工作,提高医护人员配置,加强设备药品配备,完善管理制度建设,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妇幼保健医院和各二级以上医院要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其它设有妇产科的医疗机构也要参照执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以《管理制度》为标准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加以整改。
二、各级卫生行政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医疗机构的管理,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工作,确保《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医院感染和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死胎、死婴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有违法违规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并通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无锡市卫生局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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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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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印发 |
来源:无锡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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