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4-01 17:06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无锡市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无锡市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2014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为市政府明确需予以贷款贴息的社会事业、民生保障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不包括软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贷款;不包括通过信托理财、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BT等方式进行的项目融资。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六条 以下情形均不予贴息:
(一)项目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
(三)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发生的借款利息;
(四)在贴息范围内,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第七条 市政府明确贴息总额的以贴息总额为上限;市政府未明确贴息总额的,项目贴息率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总量、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以及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项目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八条 项目贴息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对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的(含3年),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对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均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银行正式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原始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复印件;
(四)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申请表(附表1)、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
第十条 贴息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在建项目应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三章 贴息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贴息项目信息反馈机制。项目单位对贴息项目建设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并在每年年底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申报贴息资格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