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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4-00235 | 生成日期 | 2014-01-23 | 公开日期 | 2014-01-23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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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25号 |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4)第25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尚贤河湿地吴都路至干城路环境配套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尚贤河湿地吴都路至干城路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华庄街道南塘社区
其中:耕地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
土地征收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
耕 地 |
菜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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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0.5935 |
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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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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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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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0.2078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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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农用地 |
0.0152 |
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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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及 工矿用地 |
0.5531 |
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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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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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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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土地 |
0.0034 |
18.75 |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锡政发〔2011〕161号和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与省政府93号令不一致的,按省政府93号令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不包含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和地下埋设物补偿)
按锡政发〔2011〕161号和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与省政府93号令不一致的,按省政府93号令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年生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一年二季作物以上的,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果园、鱼塘或其他养殖业按当年实际损失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锡政发〔2011〕161号、锡政发〔2004〕103号执行,与省政府93号令不一致的,按省政府93号令执行。
六、对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特此公告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无锡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