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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3-00623 | 生成日期 | 2013-04-24 | 公开日期 | 2013-04-25 |
| 文件编号 | —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附件下载 | — — |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工作的通知 |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抓好当前家禽业
稳定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稳定我市家禽业生产经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3〕6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抓好我市当前家禽业稳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种禽养殖场(户)给予生产维持补贴。按照种畜禽分级管理原则,对持有省、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养殖场(户),以2013年3月1日至4 月 15 日平均存栏种禽数为计算依据,财政按每只种禽(包括鸡、鸭、鹅、鸽)12元、每只特禽(鹌鹑等)2元的标准给予一
次性补贴。
二、对全市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孵化场、孵坊,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孵出的禽苗,按每只0.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对规模商品肉禽、蛋禽养殖场(户)给予低价销售和压栏待售的成本补贴。对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县级以上规模养禽场(户)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按3月底存栏禽数,补贴标准为:肉禽(鸡、鸭、鹅、鸽)每只2元,生产蛋禽(鸡、鸭、鹅、鸽)每只3元,鹌鹑每只0.2元。
四、对增加活禽加工收储企业给予扶持。与农户签订家禽收购合同的农业龙头企业,应按合同及时收购。江阴市、宜兴市各选择1家龙头企业,市区由市和区两级商定2至3家龙头企业,开展活禽宰杀、加工、收储,缓解家禽产销矛盾。对自 2013 年4月8日至4月30日定点加工龙头企业收购本市养殖大户(规模
养殖两千只以上)的家禽,肉鸡每公斤不低于 9 元,淘汰蛋鸡、肉鸭每公斤不低于7元,按实际收购数量给予每公斤2元补贴。市级对收储企业租赁冷库等费用将安排专项配套经费,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传发〔2013〕75号)规定给予补助。
五、加强信贷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场、户),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对市级以上重点禽业龙头企业,由市和市(县)、区在龙头企业贴息补贴资金中给予部分贷款贴息补助。
六、对因H7N9禽流感检测阳性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造成养殖户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在动物防疫部门监督下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家禽,由各市(县)、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各区的补贴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享受中央、省级财政扶持的同一项目,市级不予重复补贴。江阴市、宜兴市的补贴经费自行承担。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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