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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2-01621 | 生成日期 | 2012-07-27 | 公开日期 | 2012-07-31 |
文件编号 | 锡政办发〔2012〕171号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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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外来务工就业人员教育服务,解决好其随带子女在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责任
(一)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落实教育民生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工作目标,切实抓紧抓好,依法保障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二)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居住在本区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责任,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和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统筹安排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对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学校,在安排经费时,要把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纳入实际在校生数,落实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并按标准予以足额安排,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实施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要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四)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数量、分布及其变化趋势等情况,按照学校数量适当、区域布局合理、办学规模适度的要求,以常住人口为基准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并按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的标准建设学校。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满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实施学区调整、撤点并校的,要坚持先建后撤、平稳过渡,先行落实分流措施,确保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正常入学不受影响。
二、明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要求
(五)本意见所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所指对象为年龄在 6周岁以上,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并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市区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儿童少年。
(六)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取得 暂住证半年 以上,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申请进入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读。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暂住证,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七)非起始年级适龄儿童申请进入我市公办学校就读,需向居住地公办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第六条规定的材料,由学校根据学额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
(八)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按民办学校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三、优化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相关服务
(九)建立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预报名制度。各区可根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从业、居住等情况,组织教育、人社、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于当年五、六月份提前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预报名工作,查验相关材料,受理预报名申请,全面掌握入学需求情况,合理制定接纳工作方案。
(十)规范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申请程序。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学一般须在新学年开始前。要求到居住地公办学校就读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意见第六条要求的材料,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学校提出报名申请,经学校 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如居住地学校学额已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就近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十一)强化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招生统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就读居住地公办学校,如不完全符合规定条件,由居住地政府职能部门或学校受理登记后,统一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统筹安排。各区应结合实际,明确就近公办学校或定点公办学校的接纳标准,同时可采用入学条件评分等办法,根据学额情况有序接纳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
(十二)严格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按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实行与本地学生同等收费政策,不得收取借读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十三)加强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关爱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坚持教育公平和育人为本,建立与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家庭沟通联系制度,加强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的关爱指导,促进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健康成长。
(十四)积极扶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捐资兴办符合基本办学条件、质量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各区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的扶持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在办学资金、设备、师资、管理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帮助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要加强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学校办学行为、质量、收费、安全、卫生等规范管理,坚决依法整治或取缔不具备办学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和非法设立的办学机构。
四、增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工作合力
(十五)建立健全协同管理机制。坚持政府统筹、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切实把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主要管理职责,及时制定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方案,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接收工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督导评估范围,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公安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和居住管理,协助配合教育部门及时掌握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人数变化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发展建设事业规划。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标准合理安排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编制部门要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生数,合理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就业管理,提供就业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信息证明。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等加强对有关收费情况的管理和检查。
(十六)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对建设“四个无锡”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及有 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大力宣传各地推进落实的积极努力和成效经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环境。
各区应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贯彻。江阴市和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