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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11-00167 | 生成日期 | 2011-04-25 | 公开日期 | 2011-04-25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无 锡 市 人 民 政 府
土地征收方案公告
〔2011〕第31号
2011年4月11日,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苏国土资函〔2011〕202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0.2404公顷。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BHLH2010-地块4(水厂路改扩建1)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
蠡湖街道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蠡湖街道景丽东苑(中北)社区0.1011公顷、
其中耕地:--公顷
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 土地补偿费标准:
按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
(二) 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
(三)土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按锡政发〔2004〕103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同时请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注消。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间及地点
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蠡湖街道 景丽东苑(中北)社区 |
4月 25 日 5月25日 |
景丽东苑(中北) 社区居委会 |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