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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出售房屋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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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09-00258 生成日期 2009-03-20 公开日期 2009-03-20
文件编号 —  — 效力状况 有效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关于个人出售房屋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针对个人出售房屋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征管实际,现就有关个人出售房屋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出售房屋委托代征的范围

   对个人出售坐落于市区(不含锡山、惠山)的房屋(包括房改房、二手房等住宅以及非住宅房屋,下同)的,统一委托无锡市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产监处)开具发票并代征有关地方税收。

   二、发票开具

   产监处应按规定规范个人出 售房屋开票审核、税款征收,对手续齐全的,方可按规定开具发票并计算征收税款。

   1、个人出售房屋开具发票时,出售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原购置房屋发票、购置或自建房屋产权证、购置房屋合同、销售房屋合同、销售房屋评估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经开具发票的部门审核无误开具发票后,原件交由房屋出售人,复印件留存。

   2、房屋销售价格以房屋 销售合同上的成交金额为准,但房屋成交金额低于房屋评估金额的,由开具发票的部门要求其到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后方能开票。房屋原价按原购置房屋发票上记载的开具金额为准,无原始发票的,以购置房屋合同上记载的成交金额为准。个人自建房屋的支出应按照有关正式票据计算确认。无扣除依据或扣除依据明显偏高的由开具发票的部门要求其到税务机关核定其扣除依据后方能开票。

   3、个人购置住房、居住时间的确定按房屋产权证发证日期开始计算为准。

   4、个人出售房屋开票统一使用《江苏省无锡市房地产销售发票》(甲)(票样附后),实行税控微机开票、管理,并按照规定开具完税凭证。发票、完税凭证管理按照锡地税征(2000)05号、锡地税征(2001)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开票资料应留存复印件,粘贴在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后备查。

   三、税款征收

   产监处应按照规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收。

   1、对个人出售房屋的,按以下规定征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个人售房出售价格达到4000元/M2(含)的高级公寓房、个人出售非住宅房屋的,销售时根据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按5.55%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对个人出售非住宅房屋的,按财产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房屋销售金额减去房屋购置价款或自建房屋支出以及营业税等有关税费后的余额,按20%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有关征管要求

   1、各征管单位发票窗口 不再受理个人出售房屋开票申请,应做好宣传工作,告知纳税人办理出售房屋开票、纳税的有关规定,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2、各单位应落实管理、检查职能,切实加强税收稽核评税和税务检查,规范个人出售房屋税收征管。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锡山、惠山地税局应委托锡山、惠山产权监理部门代征个人出售坐落于锡山、惠山的房屋,有关征管要求按照本文规定执行。江阴、宜兴地税局可参照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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