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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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09-00871 | 生成日期 | 2009-01-23 | 公开日期 | 2009-01-30 |
| 文件编号 | 锡政通〔2009〕2号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
| 效力状况 | 废止 | 附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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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的通告 | ||||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的通告
为规范人行道停车秩序,维护城市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市将对在人行道(含公共广场,下同)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人行道停放车辆的,由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
二、对违法停放在人行道的机动车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采集证据,并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
三、对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拖移车辆查询电话和被拖移车辆的停放地点。
四、在人行道停放非机动车,应当选择指定地点,并做到首尾对齐。对违反停车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业务时,要求当事人接受处理完毕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六、对逾期拒不缴纳罚款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