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1-04 15:34 来源:宜兴
领取失业金人员可参与生育保险
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21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金期间分娩,满足条件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1)产前检查费:参保缴费当月即可享受待遇。
(2)生育医疗费:参保缴费当月享受待遇。
(3)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当月生育保险正常缴费且生育前后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
(4)生育津贴:生育当月生育保险正常缴费且生育前后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
津贴计发天数自生育之日(不含当日)前15天起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止,不得超过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
注意:自2025年3月1日起,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可以享受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当月生育可申请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