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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尊老金发放管理 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4-05-22 14:57  来源:滨湖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尊老金发放管理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荣巷街道尊老金的发放管理,确保尊老 金及时、全面、准确发放到位,根据滨湖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 范和完善尊老金发放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尊老金申领

1.尊老金发放对象为具有本街道户籍且年龄在80 周岁以上 (含80周岁)的老年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在年满80周岁(到月)后,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社居委提出领取尊老金的申请。暂未纳入社居委管理的老年人,由区民政局指定居住地所在的社居委受理。

2.首次申领时需向社居委提供以下材料:申领人本人身份证 和户口簿原件,同时提交户口簿、本人有效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 卡(须是街道指定银行)复印件各1 份。经核对原件后,复印件 由社居委存查。人户分离的,则需同时提供现居住地的地址及联 系电话。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件由社居委复印后存查。

3.符合申领条件的老年人,户籍发生迁移的,由申领人向现 户籍地所在的社居委提出申请,按首次申领要求和流程重新提交 相关材料,并提供原户籍地所在的社居委开具的《尊老金关系转移单》。

二、 尊老金受理与审核审批

由社居委负责尊老金发放对象的受理与审核审批工作。持有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老年人申领尊老金,由社居委通过“第二代 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录入,并按照无锡市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 系统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老年人申领尊老 金,由社居委手工录入。社居委负责尊老金发放对象的年月到龄、 户籍地址、人证合一、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的确认核对等审核工作,审核无误的视作尊老金审批完成。

三、尊老金发放与补发

1.尊老金标准按年龄段分为三个档次:80-89 周 岁 ( 含 8 0 周岁,下同)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 每人每月120元;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尊 老金依照到月(满周岁)享受、按月发放原则,由街道通过委托 银行代发,每月直接划入老年人的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直 接发放。如申领尊老金的老年人因不可克服的客观原因(瘫痪、 重病等)无法亲自办理银行卡的,可经老年人本人同意后,发放 至其授权的家属个人银行账户内(须是街道指定银行),双方授权委托书签署过程需由社居委工作人员现场见证。

2.户籍发生迁移的老年人,按首次申领要求重新提交相关材 料,并出具《尊老金关系转移单》,迁出当月由原户籍地所在的 社居委发放尊老金;迁入新户籍次月起,由现户籍地所在的社居 委负责发放尊老金。暂未纳入社居委管理的老年人,每月由所在 单位核实并提供签字、盖章后的发放名单,由区民政局指定居住地所在的社居委负责发放尊老金。

3.每 月 2 0 日前,街道依据各社居委审核上报的尊老金发放 名单进行汇总后,以电子表形式上报区民政局进行核对。每月25 日前,街道依据审核确认的尊老金发放名单完成上月尊老金的银行划账。

4.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申领尊老金的老年人,需按首次申 领程序到社居委办理相关手续,经街道、社居委审核确认后,可以补发应发数额的尊老金。社居委无法核实老年人生存状态且连续两个月未能取得联系的,须上报至街道,经街道复核确认后,可暂停发放其尊老金;确系健在的,待重新核实后予以补发。

四 、发放对象注销与依据途径

对尊老金发放对象实施每月动态核查机制,凡是死亡、迁出 本街道户籍的发放对象,应及时从系统中注销,并自公安户籍注 销或迁出本街道的下月起停发尊老金。社居委可以依据以下四个核查途径对发放对象实施注销:

1.依据公安机关人口管理信息进行核查注销。每月初由街道 至属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统一获取当月亡故人员信息和户籍 迁入迁出数据,再分发至各社区进行比对,各社居委根据属地公 安机关提供的当月死亡注销和户籍迁出信息进行核查,将死亡或户籍迁出的尊老金发放对象从当月发放名单中注销。

2.依据无锡市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死亡信息进行 核查注销。各社居委根据无锡市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死亡 信息中每日更新并主动提示的“尊老金”业务属性关联提醒,对 殡仪馆已火化人员的身份证进行核查比对,同时注销亡故人员的尊老金业务。

3.依据区人社局亡故职工申领抚恤金信息进行核查注销。每 月初由街道民政部门联系社保部门主动获取亡故职工申领抚恤金 的有关死亡证明,进行初步分类后,将死亡人员信息推送给相关 社居委,社居委根据名单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同步注销亡故人员的尊老金业务。

4.依据社居委日常走访获取的居民死亡信息进行核查注销。

社居委工作人员通过日常走访、电话联络、死亡证明开具等掌握 本社区亡故人口信息,主动比对本社区尊老金发放对象名单,并进行核查注销。

对于因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因素无法及时核对存亡信息的 尊老金对象,凡在上述四个核查依据中未能检索到相关亡故和迁出信息的,可以正常发放。

五、尊老金定期核查

建立社居委、街道、区民政三级核查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 定期对尊老金发放情况进行工作检查。社居委须每月全面核实尊 老金发放对象情况,街道须每季度组织一次尊老金发放对象核查, 区民政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尊老金发放对象核查。三级体系核查依 据均参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区民政局建立老年人动态数据库,社居委工作人员可以利用数据库作综合比对应用。

各社居委要切实做好尊老金宣传工作,让老年人及其家属知 晓本项惠民政策,了解尊老金申领条件和发放程序,并做到应享 尽享,对发放对象户籍迁出本街道或死亡的,倡导老人或其家属主动及时办理尊老金注销手续。

街道要加强尊老金管理和业务指导,社居委要加强资金的使 用管理,因客观原因导致错发多发尊老金的,由社居委进行追缴。 对工作失职等主观原因导致错发多发和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尊老金的, 一经查实,将追缴非法所得,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骗取、冒领或重复领取尊老金 的个人或家属,一经查实,将追缴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