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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政府关于印发梁溪区集体“三资”监管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4-17 10:31  来源:梁溪

  梁溪区关于规范集体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梁溪区涉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使用,提高集体资金管理水平和运用效率,保护集体资金的安全完整和稳定增值,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村级集体资金违规出借和资产出租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锡委农办发〔2020〕25号)要求,根据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规范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通过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完善制度等方式,进一步转变涉农社区资金管理模式,堵塞管理漏洞,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实施管理

  (一)资金定期全面清查。各集体经济组织针对资金流动性强的特点,要建立完整真实的资金台账,特别是资金出借的台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各涉农街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体资金的全面清理,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要全程参与,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职到位,重点对集体经济组织出借资金情况进行逐条逐项仔细核实,主要从出借资金的出借对象、金额、利率、出借期限、协议、抵押担保、坏账风险等方面进行,要做到“底数清,情况实”,并形成资金清查报告。

  (二)规范资金出借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出借资金的相关程序由各涉农街道自行制定,原则不得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程序应当对出借范围、出借限额、民主决策程序、用途监管、借款担保提供、定期公开制度、民主监督办法、出借手续办理、借款收回和追偿等予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如有章程,可在章程中体现)。要坚持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不与集体经济组织现行规定相悖的原则,做到合法合规,履行民主决策。

  (三)鼓励资金规范运营。各涉农街道要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安全完整入手,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依规、程序规范、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将所属集体资金投入市场化运营,投资建设或购买有稳定收益的不动产;鼓励以街道为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收益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低的银行金融机构供集体经济组织存放存量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街道要强化指导和监管,按照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形成相应配套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明纪律,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实施,最大程度压降资金经营风险。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相关长效机制

  1.上报备案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出借资金,必须将完整详细的相关材料报所属街道备案,并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反馈报备项目中到期资金的本金回收和利息收益情况。各街道“三资”部门每半年汇总一次集体经济组织出借资金备案情况,形成台账,实时监管,及时向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专项汇报,重点要对出借资金单笔数额较大的,或出借单一对象,累计未归还数额较大的进行实时跟踪。

  2.信息监管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出借资金,要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并且要全部通过专门的系统进行,同时要将资金出借的具体信息以及审批材料、借款协议等相关要件全部录入“户户通”公开平台,并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出借资金的明细台账同步通过“户户通”公开平台和村(居)务公开栏公开,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各街道“三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预警提醒功能,重点检查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出借的规范执行情况,对上传要件不全,借款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报备案不及时,资金到期后收回本息不及时的要发放预警督办书,限期予以整改反馈,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3.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出借、谁负责”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出借资金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支付出借联系牵线人佣金和中介费,任何出借行为都需要经过民主决策并通过完整的审批程序实施,不得违规出借资金。出借资金发生损失的,由街道对相应责任人按规定作出处理,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如责任人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或司法机关处理。责任人已调离原岗位的,仍要按责追究责任。

  (二)强化各类监督检查

  1.专项审计检查。各涉农街道财政部门每年应对集体经济组织出借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要通过核对账务和相关台账、查询相关单位,重点对资金出借的民主决策、审批程序的完整性,抵押担保的真实性、利率制度的合规性以及资金到期的本金回收和利息收益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审计情况向街道主要领导汇报,并针对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被审单位落实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审计情况要列入年终工作考核。

  2.日常监督检查。区集体“三资”监管体系和“户户通”平台建设协调推进小组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要对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运营情况的真实性、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以及各街道的长效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实行监管督查。督查可通过多种形式展开,相关内容可从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户户通”公开平台获取,也可结合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到涉农街道、社区实地查看。督查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纠正。被督查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查办整改报告,区集体“三资”监管体系和“户户通”平台建设协调推进小组要将查办情况形成督查通报。督查情况列入街道年终党风廉政建设和年度工作考核。

  梁溪区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维护涉农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梁溪区涉农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梁溪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监督机构,涉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涉农街道集体“三资”管理职能部门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成立资产经营的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行使集体经济组织监督职能的涉农社区事务监事会成员,股份经济合作社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和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监督小组(监事会)成员。

  第三条 对于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原则追究责任:

  1.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对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任追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既定的工作程序,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2.坚持准则、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绳,在调查核实、认定责任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3.权责统一、区分责任。注重区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属个人责任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责。

  4.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教育、监督、规范、惩处并重,加强源头治理,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三资”管理部门完善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未建立健全、落实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 

  2.瞒报、谎报集体“三资”,未按要求将集体“三资”台账及相关经济合同、财务收支等情况纳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的;

  3.违规发包、租赁、抵押、出让、转让、质押涉农街道、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不按规定进入相应集体资产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或与他人串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 

  4.未通过股民集体决议,以集体名义进行筹资、对外投资、债权减免、对外捐赠、对外借款,或者擅自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进行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经营的;

  5.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挥霍集体“三资”的;

  6.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发包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7.未按章程规定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违规发放福利、用集体资金支付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

  8.拒不接受上级审计和监管工作,对监管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9.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集体“三资”管理账册、经济合同等财务会计资料的;

  10.其他违反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与监督对象串通,故意不履行职责,发现“三资”管理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的;

  2.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3.超越监督职权,直接干预、插手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三资”管理职权的;

  4.其他违反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涉农街道集体“三资”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发现涉农社区多头开户或出纳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 

  2.发现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担保,或有其他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而不予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领导汇报的;

  3.村集体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发包、租赁,职能部门审核不到位的;

  4.未按规定审核集体“三资”有关合同,发现村集体未按规定签订或变更合同、未按合同规定收缴各类款项,未及时提醒、制止的;

  5.因管理失职造成集体“三资”档案资料遗失或损毁的;

  6.其他违反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涉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应当追究责任:

  1.没有制定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

  2.未按要求建立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未将数据纳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的;

  3.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干预、插手集体“三资”管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未将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纳入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年度绩效考核并按规定执行的;

  5.对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检查整改意见、处罚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 

  6.因集体“三资”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或者一年内本涉农街道连续出现多个涉农社区“三资”管理混乱、村干部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的; 

  7.其他违反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适用

  第八条 对单位、工作人员的追责方式具体以现行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追责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2.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

  3.干扰、阻碍违反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

  4.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5.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或具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处理:

  1.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及时纠正过错的;

  2.未造成集体“三资”受损,造成后果轻微、影响较小的;

  3.在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决策精神特别是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和错误,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但符合容错情形的;

  4.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权限、程序及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职责权限,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按照现行纪律规定,分级进行责任追究。非纪检监察对象的责任追究,由各涉农街道制定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的情形,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或情节严重的,经调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办理责任追究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受到“三资”管理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受到通报批评的,每人每次扣除当年度考核奖金1000元;受到诫勉谈话的,每人每次扣除当年度考核奖金2000元,并且在告诫期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单位受到“三资”管理责任追究的,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对本办法所列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梁溪区涉农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涉农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以下简称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维护交易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益、扬名、黄巷、山北街道和下辖涉农社区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含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所属平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产权是指由街道、社区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及其用益物权。

  依托由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梁溪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与阿里拍卖合作建立的“梁溪区公有资产数字化交易云平台”,并参照《梁溪区公有资产交易网络公开竞价实施细则(试行)》(梁政发〔2020〕80号)要求将涉农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产权流转纳入区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

  第四条  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场所和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范围包括:

  1.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3.水域、滩涂养殖权;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

  5.集体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6.农业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

  7.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集体资产产权。

  第六条 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符合下列交易范围及交易情形要求的,实行审批制,一般应由集体资产产权方提出立项申请,所属街道初审,报区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区交易中心受理通过后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1.集体资产产权的转让;

  2.集体资产的出租(公开交易):

  (1)单宗合同面积20亩及以上集体工商业用地,耕地、鱼塘、四荒地、林地、滩涂、果园等农用地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2)单体房产出租。

  3.其他需要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情形。

  第七条  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符合下列交易范围及交易情形要求的,实行备案制,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出租,出租前需经所属街道审核同意并报区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1.符合我区鼓励发展产业导向,单位意向租赁资源性资产的(由街道负责审核资格);

  2.单宗合同面积20亩以下的集体工商业用地、农用地等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3.新建房产在建造时已有明确使用意向的;

  4.通过招商引进的总部经济、重点税源企业和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企业意向租赁的。

  第三章   交易要求

  第八条全区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续租项目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平台公示:(1)集体资产产权方应在合同到期前尽快送审续租公示材料;(2)合同到期前2个月即可进行公示;(3)合同到期后15天内必须完成公示,原则上超过15天走新租流程;(4)公示结束后再续签租赁协议;(5)续租年限不作统一要求,由各涉农街道自行决定,原则上续租满三次或租赁年限已达十年的需走新租流程,不建议签订五年以上的合同。

  1.网上申报

  产权方根据待续租集体资产产权的具体情况在区交易中心网站根据规定填写续租信息并上传原租赁合同。

  2.续租审核

  所属街道在区交易中心网站对续租项目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1)符合续租要求的申请,同意后直接在区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2)审核不符合续租要求的申请,退回资产出租方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涉农街道应结合当地实际,分类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资产的租赁指导价格。集体资产出租(发包)的交易底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同类资产出租(发包)指导价格,出现低于指导价格的特殊情况须经所属街道审核同意并备案。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转让集体资产所有权的,需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或者有意向受让方未达成交易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重新公告,如新拟定的挂牌价低于评估价的,应当获得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的内部民主决议和批准机构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全区涉农街道、社区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以上要求组织开展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并保存好相关交易档案资料。集体资产产权方应当负责资产交易资料整理归档,每个交易项目对应建立交易档案,所属街道三资管理部门要定期对交易资料进行检查、抽查。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国资办、相关街道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见证和监督

  第十三条  街道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立项申请审批和管理;涉农社区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负责本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的见证和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对符合进入区交易中心流转交易的集体资产产权,必须依照相关要求进入区平台交易,应进尽进。涉农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的,视情节轻重,降低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年终绩效考核得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追讨经济赔偿,并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严禁承租人在未获得集体资产产权方的书面同意情形下(即未在集体资产产权方登记、审核)擅自转包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损害集体资产产权方和经营户实际利益的行为。若集体资产产权方发现此类情况,可依据《民法典》,通过法律途径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对符合租赁条件的,经集体资产产权方民主决策同意由集体资产产权方与实际承租人直接签订资产资源租赁合同(协议)。待此合同到期后,进入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六条  在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因受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处理仍未能解决的,区交易中心可按规定宣布中止交易、终止交易或延期交易,并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区行政审批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施行的《关于印发梁溪区涉农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梁三资组发〔2019〕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