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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21 09:59  来源:宜兴

  (宜卫计〔2017〕57号)

  第一条  为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救助机制,帮助实行计划生育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和《无锡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锡卫规发〔201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苏人口计生委〔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卫规(家庭)〔2015〕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卫规发〔20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

  第三条  成立由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宜兴市财政局组成的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益金的筹集和管理。下设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负责公益金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市财政拨款;

  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个人)的捐助;

  其他收入。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的户籍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可以享受公益金扶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其母年满40周岁不满49周岁尚不能享受江苏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人员。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或独生子女死亡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年满49周岁已享受江苏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人员。

  (三)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含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且年满49周岁已享受江苏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人员。

  (四)其他实行计划生育且未能享受计划生育各种奖励扶助金的特别困难家庭。

  第六条  公益金的扶助方式和额度: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扶助,直至其母年满49周岁享受江苏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为止。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由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投保《宜兴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服务保险》。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家庭,每年进行走访慰问。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人员,在身心休养方面提供适当的补贴。

  (五)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家庭,在经批准同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已实施人工授精手术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在经批准同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已实施一、二、三代试管婴儿手术的,一次性补助15000元。

  (六)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家庭,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扶助。

  (七)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家庭开展帮扶活动。

  第七条  审批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证明:

  (一)申请公益金补助对象需填报《宜兴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有效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或伤残(依法鉴定伤残等级三级<含三级>以上的)证明、低收入证明等有关证明、经批准同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治疗、手术记录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由村(社区)、镇(街道)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初审,上报宜兴市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的上报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

  (三)经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拨付扶助款(每年11月审批一次)。

  第八条  资金运行管理与监督:

  (一)公益金由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收支分离。公益金年度结余,结转下年滚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公益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其账号和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对在申报、审核、审批、发放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益金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时,由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报请宜兴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实施。同时成立公益金清查小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实施时,公益金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财政等部门审计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宜兴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宜人口计生〔2015〕2号)废止。

  宜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宜兴市财政局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