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1 14:15 文字大小: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