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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26-00572 | 生成日期 | 2026-01-28 | 公开日期 | 2026-01-28 |
| 文件编号 | 锡建规发〔2026〕1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住建局 | 附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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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关于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通知 |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屋管理服务中心:
为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助推住房保障提质增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25〕6号)规定,结合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现对规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租房保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根据房源筹集渠道不同,公租房房源管理的主体责任分别由对应的房源供应单位承担。
2.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公租房保障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包括保障资格审核、轮候配租、合同或者协议签订、货币补贴发放、租金收缴、房屋安全管理、信访处置、12345工单或履职申请等办理。对配租在市本级公租房的保障家庭,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其配租结果、资格取消或恢复等变化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二、资格确认管理
3.公租房保障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其住房面积按以下规定进行认定:
(1)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不动产证书上载明的产权人认定为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无该申请家庭其他成员信息的,认定为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2)已公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权的,以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信息为准;
(3)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死亡后未办理使用权继承手续的,仍认定为继承面积。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已收回公有住房的,面积不予认定;
(4)公租房保障家庭通过继承、赠与、归并等方式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该住房视作商品住房进行认定。
4.公租房保障在保家庭户籍信息发生变更的,在新户籍地完成收入认定后,由首次申请时的受理单位组织复审。外来务工人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通过复审方式完成变更备案,原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单位应及时移交相关书面审核资料。
三、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管理
5.市本级闲置公租房今后仅向梁溪区公租房保障新申请家庭供应,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市本级公租房保障在保家庭申请续租的,原则上由首次申请时的受理单位履行续租审核程序,并协助参与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等工作。市本级公租房保障在保家庭因户籍发生变化等原因重新提出申请的,经现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遵循便民原则,由该家庭自主选择续租原市本级房源或者所属区新配租房源。
6.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家庭因就业地变动、家庭人口结构变化、赡养或抚育需求、家庭就医需求等需调换房源的,可向首次申请时的受理单位提出换房申请。申请跨区调换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加强区域调剂,换房家庭完成退房后,可调换符合其配租户型标准的公租房。
7.各区闲置公租房将实行全市统筹、跨区调剂,具体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牵头开展,其配租及续期审核由保障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合同签订及后续房源管理由房源管理单位负责。
8.享受公租房保障的临时救助家庭可自行选择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因家庭情况变化,符合公租房保障准入条件的,首次申请时的受理单位负责协调办理临时救助退出手续,该家庭现户籍所在地的受理单位按新申请履行审核程序。
9.公租房保障在保家庭申请调整保障方式的,按复审履行审核手续。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在配租过程中放弃选房的,鼓励变更保障方式为货币补贴。各区可通过合同约定申请保障方式调整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
10.鼓励公租房保障新申请家庭通过合并保障的方式获得公租房保障。在保家庭申请合并保障的,房源需进行调整。
11.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烈属、市级以上劳模、市社会福利中心成年孤儿、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重残、低保(特困)和困难职工,可享受最高额度租金减免政策,即每月租金0.5元/平方米。上述家庭中,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满70周岁的,可免交租金。租赁期满,因家庭人员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的,在保家庭应当主动配合换租;无法换租的,结合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可协议加收相应的市场租金。
12.原廉租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在配租前仍享受货币补贴,原货币补贴增加20%的保障家庭在协议有效期内仍按原标准发放,协议到期后复审通过的,按新规定执行。
13.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家庭租赁期间不再符合条件或者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搬迁期满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允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后继续承租。
四、档案管理
14.公租房保障档案由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提供查阅服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的存量档案,由服务对象或调查单位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查阅申请,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履行查阅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27日。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8日
来源:无锡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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