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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26-00374 | 生成日期 | 2026-01-27 | 公开日期 | 2026-01-27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 附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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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滨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滨湖区征补安置补充〔2026〕01号 | ||||
滨湖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滨湖区征补安置补充〔2026〕01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滨湖区征补安置〔2025〕1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暂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锡政规〔2023〕9号)测算,具体按获批时点的县(市、区)执行标准执行。
二、有关事项
1、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2月2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2月2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滨湖区青莲路78号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湖分局(联系人:陈银慧;电话:0510-85139206;邮编:214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滨湖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本补充公告未提及的事项,仍以滨湖区征补安置〔2025〕1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来源: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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