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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26-00280 | 生成日期 | 2025-12-31 | 公开日期 | 2026-01-20 |
| 文件编号 | 锡政办规〔2025〕11号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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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参加国际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参加国际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参加国际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运动员在国际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中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激励训练单位、教练员积极进取、培养输送更多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不断提升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向一线倾斜,以运动员和教练员为主,兼顾保障人员保障单位,坚持突出成绩突出贡献,按照比赛成绩分级分类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包括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世界杯总决赛、青奥会、亚运会,足球 、篮球、排球(以下简称“三大球”)亚洲最高水平单项比赛,以及残奥会、特奥会、亚残会等赛事。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世界杯总决赛奖励项目以国家体育总局在每个全运会周期设置公布的竞技类竞赛项目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由我市培养、输送(含引进),参赛时注册地为江苏省的运动员。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包括运动员参加国际重大竞技体育比赛时的直接带训教练员(教练组)和运动员在江苏省运动员注册平台中确定的市级输送教练员。
本办法所称保障人员,是指我市保障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取得奖牌的训练管理人员和科医人员;本办法所称保障单位,是指我市对在奥运会上取得奖牌有贡献的训练单位和科医保障单位。
第五条 对在奥运会上作出突出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保障人员和保障单位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根据成绩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及时给予奖励。奖励方案由市体育局制订。
第六条 奥运会物质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奖励方案参照江苏省奥运会奖励方案制定,方案应当明确奖励对象、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给予的一次性奖金,按照规定发放,不影响奥运会物质奖励。
第七条 运动员参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世界杯总决赛,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给予人民币30万元、18万元、15万元奖励;参加青奥会、亚运会、“三大球”亚洲最高水平单项比赛,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
运动员参加同一赛事多个项目获得奖牌的,按照多个项目奖励标准累计计算。个人项目和“三大球”项目全额计算,2人以上团体项目和其他集体球类项目减半计算。
第八条 获奖成绩,应当符合有关竞赛规程、规则、规定要求。
确需提供佐证材料的,运动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对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回已发放奖励。
运动员、教练员等违反赛风赛纪、违规使用兴奋剂的,按照规定取消相关运动员、教练员、保障人员和保障单位奖励,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单独签订协议引进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协议中已经明确奖励标准的,按照协议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省队市办项目,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奖励方案。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纳入下一年度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残奥会、特奥会、亚残会比赛奖励办法由市残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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