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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14:18:46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政规〔2024〕7 号
各市 (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委办局 ,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 5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4 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本市公共数据开放活动 ,促进公共数据合理 、高效 、创新应用 ,推动数据要素高效供给 、全方位深化数据流通开发利用 ,激活数据要素潜能 ,赋能城市数字化转型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依据《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无锡市公共数据管 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 、开发利用 、安全保障等活动 ,适用本细则 。法律 、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数据 ,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公共企事业单位 (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为履行法定职责 、提供公共服务收集 、产生的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具有公共使用价值的信息的记录。
本细则所称公共数据开放 ,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作为公共数据开放主体 ,面向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具备原始性 、可机器读取 、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公共数据集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 本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应当坚持需求牵引 、创新驱动 、标准统一 、分类分级 、安全可控、 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市 、市 (县) 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市 、市 (县) 区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的实施工作。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工作 ,向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供开放数据 ,建立由首席数据官牵头 、专人专岗负责的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机制。
网信 、公安 、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开放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是本市公共数据开放的统一通道。
市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管理制度 ,明确平台使用的行为规范和安 全责任。
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采用实名注册管理机制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当在“江苏政务服务网”上实 名注册 ,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登录认证后 ,跳转到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申请有条件开放数据。
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平等对待各类公共数据利用主体 ,不得设置歧视性要求。
第二章 数据开放
第七条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属性分为不予开放 、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三种类型。
(一) 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的公共数据以及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属于不予开 放类;
(二) 在限定对象 、用途 、适用范围等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的公共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
(三) 其他公共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
第八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动态调整机制 ,对公共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公共数据的开放类型:
(一) 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经依法处理后 ,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 ,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二) 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经评估符合无条件开放条件的 ,应当及时转为无条件开放类;
(三)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不得擅自将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转化为有条件开放类 、不予开放类 ,确因安全管理等需要转化开放类型的 ,应当向同级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 ,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公共数据开放需求。
第十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企业 、群众需求 ,重点推动卫生医 疗 、教育文旅 、市场监管 、生活服务 、交通运输 、住房建设 、市政管理 、应急安全 、公共信用 、城市 治理 、社会保障 、科技金融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 、气象等民生紧密相关 、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或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的开放。
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根据分类分级规范要求组织公共数据目录编制 ,汇总 、审核并形成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 。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应当明确目录名称 、完整数据项 、开放主体 、开放属性 、开放条件 、数据格式 、数据类型 、更新周期、 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在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完整 、准确发布。
第十二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分类分级规范要求对本单位公共数据进行评估 ,涉及公共数据开放属性 、开放程序等相关法律问题的 ,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评估符合开放条件的 ,报公共 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后列入公共数据开放目录。
第十三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加强执行标准规范 ,开展数据治理 ,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清洗 、脱敏 、去标识 、格式转换等处理 ,提升数据质量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开放数据应当无错值 、空值 、重复值 ,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 、准确性 、及时性。
(二) 通过优化接口开发 、可视化呈现 、零散数据整合 、丰富字段说明等方式 ,提高数据的可 用性。
(三) 可下载的数据集要采用可机器读取格式开放。
(四) 根据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明确的更新频率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 ,逐步提高实时动态数据开放比重 ,鼓励采用 API 接口的方式开放实时动态数据。
(五) 持续完善部门业务流程 ,升级完善信息系统 ,增加数据校验 、更新提示等功能 ,优化数据产生的频次 、字段 、格式等。
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开放数据质量评估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在市公共数据开 放平台发起整改任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在收到整改任务后 10 个工作日内响应处理。
第三章 数据利用
第十四条 对于列入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内无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可以在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直接下载数据或通过接口调用方式获取数据。
第十五条 对于列入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内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 ,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 需求申请。申请人登录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并确认同意开放数据利用协议后 ,按平台操作提 示提交有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需求申请材料 ,内容包括 :标题 、事由 、申请类型 (数据集或者接口)、 使用期限 、成果形式等 ,明确应用场景 ,承诺应用场景的真实性 、合规性 、安全性 。所需数据优先从公共数据开放目录中选取 ,超出目录范围的其它数据申请可以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意见反馈通 道提交。
(二) 需求流转 。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收到申请后 ,应当将材料齐全的申请及时流转给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进行处理 。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 ,不予流转并告知理由。
(三) 需求审核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审核公共数据开放需求申请 ,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答复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同意开放的 ,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并及时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申请人开放 ;不同意开放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提供相应的法律 、法规 、规章依据。
(四) 获取利用 。需求审核通过后 ,申请人可以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获取公共数据开放服 务 。申请人应当按照需求申请中明确的应用场景利用所获取的数据。
第十六条 数据开放主体之间对具体公共数据的开放职责产生争议的 ,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同级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组织会商确定。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当遵循法律 、法规 、规章要求 ,保护公共数据的知识产权以及个人信息的隐私权 ;合法 、正当利用开放数据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切实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及时向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报告数据利用过程中发现的各类数据安全问题。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认为开放数据存在错误 、遗漏的 ,可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反馈 。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标注 、核实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反馈。
第十八条 鼓励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对开放数据进行价值挖掘和开发利用 ,支持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对开放数据进行实质性加工和创造性劳动后形成的数据产品依法合规进入流通交易市场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利用依法获取的公共数据形成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等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试点示范应用场景申报、 评估工作 ,对创新模式好 、可复制性强 、溢出效应显著的优秀成果加强场景应用推广 ,推荐参与国家、 省 、市相关试点示范工作。
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聚焦热点主题 ,持续举办地方性 、区域性公共数据开放创新应用大赛 ,推动数据开放利用 ,激励社会各界共同挖掘市场需求 ,加强大赛成果转化 ,以赛引数、以赛聚才 、以赛促用。
第二十条 鼓励在公共数据开放中加强区块链 、人工智能 、隐私计算等关键技术应用 ,提升数据 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水平 ,推动分类分级 、数据质量 、去标识化等技术规范在公共数据开放中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探索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 ,提高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制定本机构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并将安全管理要求贯彻落 实于数据的全生命周期 ,做好公共数据开放全流程的安全评估 ,并配合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做好开放数据的安全防护 、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侵犯其个人隐私 、商业秘密等 合法权益的 ,可以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告知公共数据开放主体 ,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公共数据开放主体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 ,应当立即核实 ,视核实结果分别采取撤回数据 、依法处理后再开放 、继续开放等措施 ,并及时反馈 。发现数据泄露的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开放公共数据所需的信息系统改造 、数据加工处理 、试点示范应用场景建设 、安全保障等经费 ,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及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通过门户网站 、广播电视 、网络自 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宣传推广数据开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数据开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公共数据开放评估指标体系 ,综合运用用户 评价 、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定期开展评估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5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30 年 2 月 14 日。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