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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25-01408 | 生成日期 | 2025-01-16 | 公开日期 | 2025-02-05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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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无锡市城市更新办法》政策解读 |
经过深入研究调研,多方面意见征询,为加快推进无锡市城市更新的工作,近日我市正式发布了《无锡市城市更新办法》。《办法》包含6个章节、29条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城市更新的原则、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实施流程、支持政策等,建立创新突破、特色鲜明、实用管用的政策底板。
一、内涵及原则
更新内涵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实现房屋安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 设活动。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规划引领、品质为先;
保护第一、活化利用;
市级统筹、区级负责;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二、工作机制
责任主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部门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起草、标准制定、服务协调等工作,牵头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行动计划编制等。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城市更新片区(单元)策划方案,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不动产等政策。
发展和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城市更新行动计划编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保障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经费,支持指导实施主体做好城市更新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制定、资金筹措和专项债券申报使用工作。
市政和园林部门负责城市更新涉及的城市道路(桥梁)、城市供水、城市排水、城市燃气、城市照明、城市绿化、城市公园等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更新涉及的城市环卫、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
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数据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协同推动城市更新工作。
三、规划与计划
01 体检先行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主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区、街道和社区共同参与的城市体检工作机制。将城市体检报告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片区(单元)策划方案、城市更新行动计划的重要依据。
02 规划计划
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重点城市更新片区(单元)等内容。
市(县)、区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明确辖区内城市更新的区域范围、工作目标、重点项目以及相关的实施策略和规划指引。
城市更新片区(单元)策划方案应全面开展现状评估,落实上位规划对城市更新片区(单元)的相关控制要求,紧密对接详细规划,提出具体目标、更新方式、规划方案、实施指引、实施保障建议等,鼓励同步开展城市设计研究。
市、市(县)区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应当明确城市更新的目标任务和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更新范围和规模、更新内容、投资估算、时序进度等内容。
四、项目实施
01 实施主体确定
物业权利人可以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或者委托相关主体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形的城市更新项目,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确定实施主体。
02 实施主体职责
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办理用地、规划、立项、施工、验收等手续;归集权益等准备工作;组织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运营、管理建筑物或者设施;
03 优化审批流程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办理用地、规划、立项、施工、验收等手续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缩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五、支持政策
完善城市更新政策,深化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形成政策合力,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建设实施,逐步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完善适应更新改造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体系。
加强各部门协同,进一步完善土地、规划、金融等支持城市更新的配套政策,重点突破产权变更难、用途调整难、功能混合难、资金筹措难、准入成本高、审批流程长等问题,为建立城市更新可持续模 式扫清障碍。
01 资金保障
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筹资体系,在财政资金、市场资金、金融资金、更新基金以及税费减免奖励给予政策支持。
02 规划保障
在符合规划和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增设必要的楼梯、风道、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电梯、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增加的建筑规模不计入规划容积率。按照“优化不恶化”原则,在详细规划中对建筑高度、日照间距、停车配建、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让距离等规划指标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
03 技术保障
探索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制度,研究制定豁免清单。逐步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探索对该类项目实行施工图审查自审承诺制管理。
04 用地保障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可采取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等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或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的,可带建筑物出让办理供地手续。
05 产业政策
支持符合国家和省存量土地盘活利用五年过渡期政策的更新活动,五年过渡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完成更新改造后,可参照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06 产权政策
对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兼容多种功能的土地和建筑物的,可分割的可按不同宗地范围、不同建筑区域或楼层办理分割审批手续、分区分层设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以“带押过户”方式办理不动产转移和登记手续。
07 创新应用支持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鼓励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进行创新探索, 条件成熟时可在全市推广。
关联阅读: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