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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锡政办发〔2024〕3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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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7-12 11:13:09 |
文件状态 | 执行中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声环境
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4〕3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57号)同时废止。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无锡市区噪声污染防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对无锡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和无锡经开区,区划面积1643.8915平方公里。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方案,具体影响区域以经批准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所确定的区域为准。飞机通过所产生的噪声管控按照《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等标准要求执行。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五)《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六)《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七)《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
(八)《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九)《省生态环境厅等22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3〕197号)
(十)《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
(十一)《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
(十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
(十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06号)
(十四)《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无锡市惠山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化调整方案的复函》(苏自然资函〔2022〕40号)
(十五)《无锡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环委办〔2020〕40号)
(十六)《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21〕89号)
(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57号)
(十八)《苏南硕放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九)2022年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
三、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标准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无锡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类: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Leq)限值见表1。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
无锡市区没有占地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的康复疗养区域,不设0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由文化教育区、沿湖风景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组成,具体范围见表2—表4。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
除机场用地区域及方案划分的1、3、4类区以外的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
无锡市各级工业园区34个,包括梁溪区2个、锡山区8个、惠山区8个、滨湖区9个、新吴区6个、无锡经开区1个;工业园区外仍有部分属于工业、仓储用地13处,包括锡山区6处、惠山区4处、新吴区1处、无锡经开区2处,具体范围见表6。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
1.4a类声环境功能区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①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②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2)若临路建筑以低于3层楼房的建筑为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若临路建筑以高于3层楼房以上(含3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两侧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排的两个建筑物临路一侧的相邻两点间距离小于或等于20m时,视同直接连接。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交通干线边界界定
①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延为边界;
②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
③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处理;
④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边界指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河航道边界指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脚。
(4)交通枢纽(客货运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河港口码头)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4b类声环境功能区
(1)沪宁城铁、京沪高铁等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不考虑相临建筑物高度的影响,其原则和方法同4a类中“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规定。
(2)如铁路与其他交通干线平行,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按4b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
(3)交通枢纽(铁路站场)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六)其他规定
1.暂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期间设置的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要求执行。
2.乡村区域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各区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位于各级工业园区/片区范围内,在下列情况下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1)规划为商务办公等非工业用地的区域;
(2)现状为学校、医院、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4.本方案文本及图件不作为定界依据,区划中未出现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以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园区范围为准并作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依据;区划中未出现的交通干线,以政府审批后确定的道路为准并作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依据。
5.地下商业设施边界噪声排放要达到地面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
6.本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责编: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