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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06438/2024-02203 | 生成日期 | 2024-04-28 | 公开日期 | 2024-04-28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开区征补案〔2024〕9号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经开区征补案〔2024〕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经开区拟征告〔2024〕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无锡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干城路与南湖大道交叉口东北侧地块,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华庄街道太湖社区范围内。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华庄街道太湖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1.6265公顷(174.3975亩),其中农用地11.5748公顷(173.6220亩),含耕地4.0976公顷(61.4640亩);建设用地0.0517公顷(0.7755亩);
2、拟征收华庄街道太湖社区小巷上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5574公顷(23.3601亩)。其中,农用地1.5574公顷(23.3601亩),含耕地0.1382公顷(2.0730亩)。
详见土地分类面积表。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锡政规〔2023〕9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足额支付。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来源: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