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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做好经济普查补充登记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2 10:05 文字大小: [ ] 浏览次数:

尊敬的普查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已进入普查登记阶段尾声,现将有关补充登记事项告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全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但仍未参与普查登记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情况、经营情况、固定资产投资、能源及生石灰生产、研发活动、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数字化转型情况、数字经济活动情况。

  三、所需资料:《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企业公章,2023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科目余额表(2023年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等指标)等相关财务报表资料。

  请各相关单位于4月25日前主动前往就近的集中填报点进行登记,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到现场登记的,请致电各市(县)区、镇(街道)普查办联系普查登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您积极配合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如实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数据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普查对象填报的数据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且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无锡市经普办联系电话:0510-12340、0510-81823750(业务咨询)、0510-81823745(违法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无锡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集中填报点地址及电话

  

  无锡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来源: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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