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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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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06438/2023-05971 生成日期 2023-07-13 公开日期 2023-07-26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细则》出台背景

  2019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2020年各省相继编制各类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2021年省政府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为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划定了国土空间管控“红线”,要求核心监控区涉及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

  此次出台《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要求,细化省管控暂行办法,为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我市大运河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提供重要保障,同时化解大运河沿线管控冲突,协调现实发展矛盾。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严格国土空间准入管理、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国土空间整治修复、强化空间形态与风貌引导等5个方面,明确了管控要求。

  一是关于空间规划引领。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对于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的管控要求,同时兼顾无锡段的特点,划定大运河(无锡段)核心监控区范围,并对该核心监控区提出分级、分类的国土空间管控要求。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无锡段主河道(包括江南运河无锡段与新运河)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本《细则》在确定核心监控区起始线和终止线的基础上,划定了建成区、滨河生态空间与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三类管控区域。其中,建成区是指在核心监控区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区域和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建设区;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外,大运河无锡段主河道两侧各1千米范围内的区域;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是指核心监控区内除建成区、滨河生态空间以外的区域。

  二是关于国土空间准入。国土空间准入实行清单管理,控制开发规模和强度,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维护岸线基本稳定。建成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实施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和管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并进一步细化了老城传统风貌区和大运河遗产保护区的分类准入要求。滨河生态空间内,严控新增非公益建设用地,新增项目实施正面清单管理,除军事外交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共事业用地以及纳入国家、省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外,禁止准入。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内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禁止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高风险高污染产业等项目准入。

  三是关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差别化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格落实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理,严格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在村庄建设区内,全面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文物古迹,鼓励各项提升农村人居环境的乡村特色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鼓励与大运河文化相关的设施与公园绿地建设,鼓励与城市发展匹配的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各类建设用地结构。

  四是关于国土空间整治修复。开展核心监控区内化工等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整治提升,依法依规逐步关停、转移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化工企业、园区,加速落后产业淘汰和不合理用地腾退,推动存量资源合理流动。同时遵循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农则农的原则,推进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构建生态网络体系,加强水生态修复。

  五是关于空间形态与风貌引导。合理进行风貌分段引导,将核心监控区分为北、中、南三段分别进行引导;细化风貌管控要求,将核心监控区划分为老城传统风貌区、现代生活风貌区、产城融合风貌区及山水生态风貌区四类风貌区进行管控。

  核心监控区内严格进行建筑高度管控,其中,老城传统风貌区应加强建筑高度管控,新建建筑高度实行高层禁建区管理,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无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关保护要求进行管控;沿河区域的非城镇中心地区,除临水建筑外,临水边界线起20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建筑退让临水边界线距离的三分之二;沿河区域的城镇中心地区,新建建筑高度应通过城市设计研究确定,形成富有韵律节奏的沿大运河城市天际线;滨水生态绿地区域,可点状布置相关公共设施,建筑高度以低多层为主。同时加强视廊、风廊空间体系的管控,实现沿线景观的整体保护和塑造。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解读。政策措施牵头部门将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同时各地各相关部门也将及时跟进,做好政策宣传的相关工作。

  二要完善政策落地。各地、各部门将按照《细则》要求,细化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

  三要开展效果评估。在政策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牵头部门将开展政策效果的效果评估工作,作为下一步政策制定的参考和依据。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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